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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0 2024-03-09
fruit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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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关于乌兹别克斯坦鲜食葡萄输华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乌兹别克斯坦鲜食葡萄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关于乌兹别克斯坦鲜食葡萄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鲜食葡萄(以下简称“葡萄”),学名Vitis vinifera L.,英文名Table grapes。  三、允许的产地  乌兹别克斯坦葡萄产区。  四、批准的果园、包装厂  输华果园、包装厂须经代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的植物保护和检疫局(以下称“乌方”)审核备案,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批准注册。注册信息须包括名称、地址及注册号码。每年出口季前,乌方应向中方提供注册名单,经中方审核批准后,中方将在海关总署官方网站上公布。  五、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1.葡萄花翅小卷蛾Lobesia botrana  2.大丽花轮枝孢(棉花黄萎病菌)Verticillium dahliae  3.榆蛎盾蚧Lepidosaphes ulmi  4.吐伦品粉蚧Peliococcus turanicus  六、出口前管理  (一)果园管理。  1.所有输华葡萄果园应在乌方监管下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和溯源体系,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维持果园卫生条件,如周围无影响水果生产的污染源、及时清理落果、烂果等,并实施有害生物综合防治(IPM),包括定期开展有害生物监测调查,物理、化学或生物防治有害生物,以及农事操作等控制措施。  2.乌方应按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6号(ISPM 6)的要求,针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制定管理计划,全年组织实施果园监测。如在监测中发现有害生物或其相应症状,采取包括化学、物理或生物防治在内的综合管理措施,以控制有害生物种群密度或维持低度流行水平。  3.输华果园应保留有害生物监测记录及防治记录,并应要求由乌方向中方提供。防治记录应包括生长季节使用的化学药剂名称、有效成分、使用剂量及时间等信息。  4.有害生物的监测与防治应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实施。技术人员应当接受乌方或其授权机构培训。  5.针对葡萄花翅小卷蛾,输华葡萄须来自非疫产区或实施系统控制措施的果园。乌方应按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0号(ISPM 10)建立非疫产区,按照相关要求开展有害生物监测(见附件),并须得到中方批准。如果相关非疫产区内发现葡萄花翅小卷蛾,乌方应立即暂停其非疫产区地位,并在48小时之内通报中方,启动紧急预案。当乌方根除疫情并经中方认可后,非疫产区方可恢复。  实施系统控制措施的果园,乌方或其授权人员须从葡萄开花期至收获期,通过田间调查及诱捕器监测在注册果园进行有害生物防治。果园内诱捕器的设置密度为每公顷至少2个,每2周至少检查1次。乌方应按要求在每年出口季前向中方提供监测报告。一旦监测到葡萄花翅小卷蛾,乌方应立即通知中方,并立即暂停该万户(tuman)所有的果园和包装厂葡萄输华。乌方须采取有效根除措施,再由双方确定是否恢复进口。  6.针对榆蛎盾蚧、吐伦品粉蚧、大丽花轮枝孢,乌方或其授权人员须在葡萄生长期间开展人工监测,每15天进行一次果园调查,重点检查枝条、叶片、果实上是否发生上述有害生物为害。如发现相关有害生物或危害症状,采取化学或生物防治在内的综合管理措施。  (二)包装厂管理。  1.输华葡萄的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须在乌方或其授权人员检疫监管下进行。输华葡萄的包装厂应整洁卫生,地面需硬化,且有原料场和成品库。输华葡萄的存放、加工、处理、储藏等功能区相对独立、布局合理,且与生活区采取隔离措施并有适当的距离。  2.输华葡萄在包装过程中,应经人工挑选、分级和清洁等工序,剔除病果、虫果、烂果、畸形果、枝叶或其他植物残体及土壤等。  3.包装好的葡萄如需存储应立即入库,并单独存放,避免受到有害生物的再次感染。  4.注册包装厂应建立溯源体系以保证输华葡萄可追溯至注册果园,记录加工包装日期、来源果园名称或其注册号码、葡萄数量、出口日期、出口数量、输往国家、集装箱号码等信息。  (三)包装要求。  1.输华葡萄的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符合中国有关植物检疫和卫生要求。如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 15)要求。  2.包装箱上须以中文或英文标注水果种类、品种、国家、产地、果园和包装厂的名称或注册号等信息。每个包装箱和托盘需用中文或英文标注“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3.装有输华葡萄的集装箱必须在装箱时检查是否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集装箱应加施封识,抵达中国进境口岸时其封识应完好无损。  (四)出口前检疫。  1.出口前,乌方应按照每批货物2%的比例对输华葡萄进行抽样检查。如发现疑似有害生物危害状或存在其他昆虫,可进行剖果检查。如两年内没有发生植物检疫问题,抽样比例降为1%。  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枝叶或土壤,该批货物不得出口中国,并视情况暂停本出口季相关果园、包装厂葡萄输华。乌方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同时,保存查获记录,应要求提供给中方。  (五)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1.经检疫合格的葡萄,乌方应按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2号(ISPM 12)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果园和包装厂名称或注册号码,并填写以下附加声明:“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Table grapes from Uzbekistan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乌兹别克斯坦鲜食葡萄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2.贸易正式开始前,乌方应向中方提供植物检疫证书样本备案。  七、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葡萄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核查进口葡萄是否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五)项规定。  3.核查包装箱和托盘上的标识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三)项规定。  (二)进境检验检疫。  1.输华葡萄应从中方允许进口水果的口岸进境。  2.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进口葡萄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处理。  1.如发现来自未经批准的果园、包装厂的,则该批货物不准进境。  2.如发现葡萄花翅小卷蛾活体,则对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中方将立即通报乌方,暂停相关果园、包装厂的葡萄输华;如来自非疫产区,则取消相关非疫产区地位。乌方应查明原因并实施相应改进措施,避免再次发生。中方将对乌方所采取的改进措施进行评估,决定是否取消已采取的暂停贸易措施。  3.如发现中方关注的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或乌兹别克斯坦新发生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则对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或除害处理。中方将视情况采取进一步的措施并及时向乌方通报。乌方应开展调查,查明原因并实施相应改进措施,避免再次发生。  4.如发现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则对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中方将向乌方通报,并视情形暂停本出口季相关果园的葡萄进口。乌方应查明不符合的原因,督促相关果园进行整改,直到相关整改措施得到有效执行并被中方认可。  八、符合性审查  贸易开展的第一年,在乌方的协助下,中方可派专家对乌兹别克斯坦输华葡萄产区进行实地考察或远程视频检查,确保其符合相关要求。  九、回顾性审查  根据乌兹别克斯坦葡萄疫情发生动态及截获情况,中方将作进一步的风险评估,并与乌方协商以调整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及相关检疫措施。如有必要,中方可进行回顾性审查,包括派专家赴乌兹别克斯坦进行实地评估。  特此公告。  附件:有害生物监测要求  海关总署  2023年5月29日  附件  有害生物监测要求  乌方须采取必要的监测手段,对葡萄花翅小卷蛾Lobesia botrana进行监测,并应在贸易开展前向中方提供一年的监测记录。  一、信息素诱捕监测  (一)诱剂及诱捕器的种类。  使用葡萄花翅小卷蛾专用性信息素诱芯,将诱芯放置于三角型诱捕器或其他中方认可的诱捕器内。诱芯内性信息素含量不低于1mg。  (二)监测地点。  葡萄果园、包装厂、集散点、冷库周边、出境口岸等。  (三)悬挂方式。  将诱捕器悬挂在寄主树冠中上部,不被枝叶遮挡、阳光不强烈照射处,注意遮阳、避免受阳光直晒或直接淋雨。  (四)设置密度。  出口葡萄果园,以40公顷(ha)作为一个监测单位放置12个诱捕器,每增加40公顷果园增放2个诱捕器。  包装厂、集散点及出境口岸等地,按每40公顷1—3个布置诱捕器。  (五)诱芯更换。  每月更换一次。  (六)检查周期。  从葡萄开花期至收获期,每两个星期至少检视一次。  (七)检查人员。  乌方或其授权的技术人员。  二、黄板(黄色胶剂诱捕器)  所有注册登记的果园均应当安放黄板诱捕监测有害生物。诱捕监测应从葡萄开花期持续到采收期结束。每个果园悬挂黄板的数量不能少于4个。当种植园的面积大于4公顷时,应每0.8公顷的面积悬挂1个黄板。在生产季节,黄板应每7天检查一次;在采收前应每7天检查两次。黄板需每14天至少更换一次。如黄板表面被植物残体覆盖,应及时更换黄板。
0 0 2023-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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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68号(关于进口洪都拉斯鲜食香蕉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公告〔2023〕68号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洪都拉斯共和国农业和畜牧业部关于洪都拉斯鲜食香蕉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洪都拉斯鲜食香蕉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洪都拉斯共和国农业和畜牧业部关于洪都拉斯鲜食香蕉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鲜食香蕉(以下简称“香蕉”),学名Musa sapientum,英文名Banana,仅限开花后10—11周内采收的未成熟且果皮未开裂的青香蕉。  三、允许的产地  洪都拉斯香蕉产区。  四、批准的果园和包装厂  输华香蕉果园、包装厂须经洪都拉斯共和国农业和畜牧业部(以下称“洪方”)审核备案,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包括名称、地址及注册号码。每年出口季前,洪方应向中方提供注册名单,经中方审核批准后,中方将在海关总署官方网站上公布。  五、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1.地中海实蝇Ceratitis capitata  2.新菠萝灰粉蚧Dysmicoccus neobrevipes  3.棕榈象甲Rhynchophorus palmarum  4.香蕉穿孔线虫Radopholus similis  5.香蕉枯萎病菌4号小种Fusarium oxysporum f. sp. cubense  6.香蕉生球腔菌(香蕉黄条叶斑病菌)Mycosphaerella musicola  六、出口前管理  (一)果园管理。  1.所有输华香蕉果园应在洪方监管下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和溯源体系,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维持果园卫生条件,如周围无影响水果生产的污染源、及时清理落果、烂果等,并实施有害生物综合治理(IPM),包括定期开展有害生物监测调查,物理、化学或生物防治有害生物,生长期间进行套袋,在果实成熟前进行采收等相关农事操作控制措施。  2.洪方应按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6号(ISPM 6)的要求,针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制定管理计划,全年组织实施果园监测。如在监测中发现有害生物或其相应症状,采取包括化学、物理或生物防治在内的综合管理措施,以确保输华香蕉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3.有害生物的监测与防治应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实施。技术人员应当接受洪方或其授权机构培训。  4.输华果园应保留有害生物监测记录及防治记录,并应要求由洪方向中方提供。防治记录应包括生长季节使用的化学药剂名称、有效成分、使用剂量及时间等信息。  5.针对香蕉枯萎病菌4号小种,洪方应按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0号(ISPM 10)建立、确认并维护非疫产区,由洪方和中方共同认可并批准。如果相关非疫产区内发现香蕉枯萎病菌4号小种,洪方应立即暂停其非疫产区地位,在48小时之内通报中方,并立即开展调查,采取整改措施。只有连续6个月以上未再次发现香蕉枯萎病菌4号小种,经中方评估认可后方可恢复非疫产区资格。  6.针对实蝇、介壳虫类、象甲类和真菌等有害生物,输华果园须从开花至收获期,每15天监测一次,重点调查果实、茎和叶。如发现相关有害生物或为害症状,应立即采取包括化学或生物方法在内的防治措施,以控制有害生物发生或维持有害生物低度流行水平。  (二)包装厂管理。  1.输华香蕉的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须在洪方或其授权人员检疫监管下进行。包装厂及冷藏库需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并具有防止有害生物再感染措施(如防虫网等)。  2.包装厂应整洁卫生,地面需硬化,且有原料场和成品库。  3.输华香蕉的存放、加工、处理、储藏等功能区相对独立、布局合理,且与生活区采取隔离措施并有适当的距离。  4.包装好的香蕉如需存储,应立即入库并单独存放,避免受到有害生物的再次感染。  5.输华香蕉包装厂应建立溯源体系以保证输华香蕉可追溯至注册果园,记录加工包装日期、来源果园名称或其注册号码、香蕉数量、出口日期、出口数量、输往国家、集装箱号码等信息。如加工过程中使用化学药剂的,应记录化学药剂的使用日期、名称、有效成分、剂量等信息,记录应保留至少两年。  (三)包装要求。  1.输华香蕉的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符合中国有关植物检疫要求。如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 15)要求。  2.输华香蕉在包装过程中,应经人工挑选、分级和清洁等工序,剔除病果、虫果、烂果、畸形果、枝叶、果柄或其他植物残体和土壤等,并采用刷洗或高压气枪吹气等有效措施清洁果实表面,必要时可用细软干净的棉布对香蕉外表进行手工擦拭,特别是果柄等部位,以保证不带介壳虫、虫卵、病原孢子、烂果及枝、叶、根和土壤等。  3.包装箱上须以中文或英文标注水果名称、国家、产地、果园和包装厂的名称或注册号等信息。每个包装箱和托盘需用中文或英文标出“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4.装运输华香蕉的集装箱必须在装箱时检查是否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集装箱应加施封识,抵达中国进境口岸时其封识应完好无损。  (四)出口前检疫。  1.在贸易实施的前两年,洪方应按照每批货物2%的比例对输华香蕉进行抽样检查。如两年内没有发生植物检疫问题,抽样比例降为1%。  2.如发现成熟香蕉、果皮开裂的香蕉、枝叶、土壤或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该批货物不得出口中国,并视情况暂停本出口季相关果园、包装厂香蕉输华。洪方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同时,保存查获记录,应要求提供给中方。  (五)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1.经检疫合格的香蕉,洪方应按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2号(ISPM 12)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果园和包装厂名称或注册号码,并填写以下附加声明:“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Fresh Bananas from Honduras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洪都拉斯鲜食香蕉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2.贸易正式开始前,洪方应向中方提供植物检疫证书样本,以便确认和备案。  七、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香蕉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核查进口香蕉是否获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五)项规定。  3.核查包装箱和托盘上的标识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三)项规定。  (二)进境检验检疫。  1.输华香蕉应从中方允许进口水果的口岸进境。  2.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进口香蕉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处理。  1.如发现来自未经中方批准的果园、包装厂的,则该批货物不准进境。  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洪都拉斯新发生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或发现土壤、植物残体、成熟或果皮开裂的香蕉等,则对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或除害处理。  3.如果发现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则对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发现上述不合格情况,中方将立即向洪方通报,并视情况暂停相关果园、包装厂的香蕉进口。如来自香蕉枯萎病菌4号小种非疫产区,则立即取消相关非疫产区地位。洪方应查明不符合的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中方将根据洪方整改结果,决定是否取消暂停措施。  八、符合性审查  贸易开展的第一年,在洪方的协助下,中方可派专家对洪都拉斯输华香蕉产区进行实地考察或远程视频检查,确保其符合相关要求。  九、回顾性审查  在贸易开展过程中,根据洪都拉斯香蕉疫情发生动态及进境口岸有害生物截获情况,中方将作进一步的风险评估,并与洪方协商以调整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及相关检疫措施。如有必要,中方可进行回顾性审查,包括派专家赴洪都拉斯进行实地评估。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6月13日
0 0 2023-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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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农业部有关伊朗鲜食苹果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伊朗鲜食苹果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农业部关于伊朗苹果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鲜食苹果(以下简称“苹果”),学名Malus domestica,英文名Fresh apple。  三、允许的产地  伊朗苹果产区。  四、批准的果园、包装厂和检疫处理设施  输华果园、包装厂及冷处理设施须经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农业部(以下称“伊方”)审核备案,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和伊方共同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包括名称、地址及标识代码。在贸易开始前,伊方应向中方提供注册名单,经中方审核批准后在海关总署网站上公布,并定期更新。  五、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1.桃实蝇Bactrocera zonata  2.地中海实蝇Ceratitis capitata  3.盾蚧属一种Chlidaspis asiatica  4.苹果蠹蛾Cydia pomonella  5.灰圆盾蚧属一种Diaspidiotus prunorum  6.桃白圆盾蚧Epidiaspis leperii  7.梨火疫病菌Erwinia amylovora  8.苹细蛾Phyllonorycter blancardella  9.苹草缢管蚜Rhopalosiphum insertum  10.苹果黑星菌Venturia inaequalis  六、出口前管理  (一)果园管理。  1.输华苹果果园应在伊方监管下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和溯源体系,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维持果园卫生条件,如周围无影响水果生产的污染源、及时清理落果、烂果等,并实施有害生物综合治理(IPM),包括定期开展有害生物监测调查,物理、化学或生物防治有害生物,以控制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发生。  2.伊方应按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6号(ISPM 6)的要求,针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制定管理计划,全年组织实施果园监测。  3.针对地中海实蝇和桃实蝇,输华苹果果园须采取田间综合管理措施,包括开展监测诱捕、使用化学防治或生物防治等方法,以降低地中海实蝇和桃实蝇种群密度。监测时间应从开花期开始至采收期结束,分别以地中海实蝇诱芯和桃实蝇诱剂在果园内设置诱捕器对两种实蝇开展监测。诱捕器密度分别为每平方公里至少2个(不足1平方公里的果园也需各设置2个诱捕器),每2周检查一次诱捕器。一旦监测到实蝇,需进行有效防治。  4.针对梨火疫病,输华苹果须来自梨火疫病非疫产区。非疫产区应按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0号(ISPM 10)要求建立和维护,由伊方和中方共同批准。伊方或其授权单位负责在非疫产区内开展梨火疫病果园监测,每年至少调查3次,即分别在开花后的30—40天、新芽萌发后和收获之前进行;应在非疫产区外1000米范围建立缓冲区,标记出所有易感寄主,并每年至少监测3次。伊方应及时向中方提供监测的相关资料。无论在非疫产区还是缓冲区监测到梨火疫病,伊方应暂停该非疫产区输华资格,并立即通知中方。当伊方消除疫情并经中方认可后,非疫产区方可恢复。  5.针对苹果蠹蛾,输华苹果须来自苹果蠹蛾的非疫生产点,非疫生产点的建立应遵循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0号(ISPM 10)的原则,由伊方和中方共同批准。伊方或其授权单位负责在非疫生产点内开展苹果蠹蛾果园监测,调查从盛花期开始,一直到苹果的包装工作结束。诱捕器设置密度为每公顷1个,小于5公顷的果园至少悬挂5个诱捕器。每月更换一次诱芯,每周对诱捕器诱捕情况进行检查和记录。一旦监测到苹果蠹蛾,伊方应暂停该非疫生产点输华资格,并立即通知中方。当伊方消除疫情并经中方认可后,非疫生产点方可恢复。  6.针对螨类、介壳虫、卷叶蛾和其他有害生物等,需在生长季节进行检查,从花期至收获期,每2周进行一次果园监测。如在监测中发现有害生物或其相应症状,需采用生物或化学防治措施。具体的监测计划和综合管理措施须由伊方批准,并应要求向中方提供。  7.输华果园有害生物的监测与防治应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实施。技术人员应当接受伊方或其授权机构的培训。  8.伊方应保留果园有害生物监测及防治记录,并在需要时向中方提供。防治记录应包括生长季节使用的化学药剂名称、有效成分、使用剂量及时间等信息。  (二)包装厂管理。  1.输华苹果的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须在伊方或其授权官员检疫监管下进行。包装和冷藏设施需保持良好的卫生状态,并需具备防止有害生物再次感染的条件(如使用防虫网等)。  2.在包装过程中,苹果须经水洗、刷果、杀菌、挑拣、分级,剔除有缺陷的果实,以保证不带昆虫、螨类、烂果及枝、叶和土壤。  3.包装好的输华苹果应立即入库,并单独存放,避免受到有害生物的再次感染。  (三)包装要求。  1.输华苹果的包装材料应是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的,符合中国植物检疫和卫生要求。如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 15)要求。  2.每个包装箱上须应用中文或英文注明水果名称、国家、产地、果园名称或其注册号、包装厂名称或其注册号等信息。  3.每个包装箱和托盘需用中文或英文标出“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  4.装运输华苹果的集装箱必须在装箱时检查以确保其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并保存相关记录以备伊方检查。  (四)检疫处理要求。  1.所有输华苹果需针对实蝇采取冷处理措施。冷处理指标如下:  1.11°C或以下(果肉温度),连续处理14天或以上;或  1.67°C或以下(果肉温度),连续处理16天或以上;或  2.22°C或以下(果肉温度),连续处理18天或以上。  2.冷处理需在伊方或其授权人员的监管下,按照出口前冷处理操作程序(见附件1)或运输途中冷处理操作程序(见附件2)进行。  (五)出口前检疫。  1.贸易开展后的两年内,伊方或其授权人员应按照每批货物2%的比例对输华苹果进行抽样检查,最小取样量为1200个果实,同时从样品中至少选取60个果实或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可疑果实进行剖果检查。如两年内没有发生植物检疫问题,抽样比例数可降为1%,但不得少于600个果实。  2.如发现苹果蠹蛾或梨火疫病,伊方应暂停相关非疫生产点或非疫产区输华资格,并立即通知中方。当伊方消除疫情并经中方认可后,非疫生产点或非疫产区方可恢复。  3.如发现其他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该批货物不得向中国出口。伊方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同时,保存查获记录,应要求向中方提供。  (六)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1.经检疫合格的苹果,伊方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注明果园和包装厂名称或代码,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This consignment of apples complies with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Iranian Fresh Apples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any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伊朗苹果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2.对于实施出口前冷处理的苹果,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注明处理温度、持续时间及处理设施名称或代码等信息。对于实施运输途中冷处理的,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标注“Cold treatment in transit”(途中冷处理),并注明处理温度、持续时间、集装箱和封识号码等信息。  3.伊方应在贸易开始前向中方提供植物检疫证书样本,以便确认和备案。  七、进境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苹果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疫。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核查进口水果是否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要求第六条第(六)项规定。  3.核查包装箱上的标识是否符合本要求第六条第(三)项规定。  4.对于出口前实施冷处理的货物,检查伊方签字确认的冷处理报告以及果温探针校正记录;对于运输途中实施冷处理的货物,需附有冷处理报告、果温探针校正记录等。  (二)进境检验检疫。  1.输华苹果应从所有中方允许进口水果的口岸进境。  2.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进口苹果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处理。  1.如发现来自未经批准的果园、包装厂的,则该批苹果不准进境。  2.如冷处理被认定无效或失败,则该批货物将被采取到岸冷处理(仍可在本集装箱内进行)、退回、销毁等处理措施。  3.如发现苹果蠹蛾或梨火疫病活体,则该批苹果作退回或销毁处理。中方将立即通报伊方,取消相关非疫生产点或非疫产区地位,并暂停本季节苹果的出口。伊方应查明原因并实施相应改进措施,避免再次发生。当伊方消除疫情并经中方认可后,非疫生产点或非疫产区方可恢复。  4.如发现任何地中海实蝇或桃实蝇活体,则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或检疫处理,中方将立即向伊方通报,暂停相应包装厂的苹果输华。伊方应查明原因并实施相应改进措施,避免再次发生。中方将对伊方所采取的改进措施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取消已采取的暂停贸易措施。  5.如发现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或伊朗新记录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则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或检疫处理。中方将视情况采取进一步的措施并及时向伊方通报。伊方应开展调查,查明原因并实施相应改进措施,避免再次发生。  八、符合性审查  在本项目开始的第一年,在伊方的协助下,中方将派专家对伊朗输华苹果产区进行实地考察或远程视频检查,确保其符合本检疫要求中的相关规定。  九、回顾性审查  为确保有关风险管理措施和操作要求的有效落实,中方将在贸易开始后对本检疫要求执行情况开展回顾性审查,包括可派专家赴伊朗进行考察。根据考察情况,经双方同意,对本检疫要求进行修订。  特此公告。  附件:1.出口前冷处理操作程序.docx      2.运输途中冷处理操作程序.docx  海关总署  2023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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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关于落实党中央国务院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农发〔202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部机关各司局、派出机构,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各直属单位:  202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加快建设农业强国的起步之年。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乡村振兴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和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城乡融合发展,锚定建设农业强国目标,全力守住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不发生规模性返贫两条底线,扎实推进乡村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等重点任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好局起好步打下坚实基础。   在工作布局上,重点推进“三个协同”。一是协同推进产能提升和结构优化。坚持把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作为头等大事,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大力发展现代设施农业,加快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努力实现粮食安全保障能力有新提高、农业生产结构不断优化。二是协同推进成果巩固和农民增收。把脱贫群众放在农民增收大格局中统筹考虑,把更多资源力量聚焦配置到产业就业、创业兴业上,多措并举提升内生发展动力,拓宽农民增收致富渠道,努力实现农民收入稳步增长、脱贫成果持续巩固拓展。三是协同推进乡村建设和乡村治理。坚持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两手抓,整治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提升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质量,增强乡村治理效能,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努力实现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有新落点,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加快改善。   一、抓紧抓好粮食和农业生产,确保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  (一)全力以赴夺取粮食丰收。启动新一轮千亿斤粮食产能提升行动,制定实施方案,加强农田设施建设,推进农业科技创新,夯实国家粮食安全基础支撑。要稳定面积、提高单产,确保全国粮食产量保持在1.3万亿斤以上。压实责任稳面积。严格执行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考核。经国务院同意,将粮食生产目标任务下达各省份,确保全国粮食面积稳定在17.7亿亩以上。稳定小麦面积,稳定南方双季稻生产,因地制宜发展再生稻,挖掘北方农牧交错带、西南地区玉米面积潜力。严防“割青毁粮”。加强指导攻单产。深入开展绿色高质高效行动,选择一批重点县(农场)开展吨粮田创建,集成推广高产高效技术模式。以大豆、玉米为重点,启动主要粮油作物单产提升工程,选育推广耐密品种,配套精准施肥、智能灌溉等技术模式。持续推进机收减损。完善农资保供稳价应对机制,强化化肥、农药、种子等调剂调运。强化扶持稳收益。制定健全种粮农民收益保障机制指导意见,落实好稻谷小麦最低收购价、稻谷补贴等政策,逐步扩大稻谷小麦玉米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实施范围。健全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加大产粮大县奖励力度。防灾减灾降损失。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制定防灾减灾技术意见和工作预案,做好物资储备和技术准备,落实小麦“一喷三防”、水稻玉米“一喷多促”等关键措施,科学防范干旱、洪涝、台风、低温冻害、高温热害等灾害。加强农作物病虫害防控体系建设,强化监测预警、联防联控、统防统治和应急防治,有效防控小麦条锈病、水稻“两迁”害虫、草地贪夜蛾等病虫危害,实现“虫口夺粮”保丰收。组织各地组建常态化农机应急救灾服务队。积极推进粮食节约减损,制止“舌尖上的浪费”,提倡健康饮食,有效减轻供给压力。   (二)加力扩种大豆油料。深入推进国家大豆和油料产能提升工程。将大豆、油料面积下达各省份,并纳入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考核内容。千方百计稳定大豆面积、力争有所增加。合理设定玉米大豆生产者补贴标准,实施好大豆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试点,在东北地区大力推广粮豆轮作、适度开展稻改豆等。稳定西北地区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实施规模,扩大西南、黄淮海和长江中下游地区推广面积。在新疆次宜棉区推广棉豆轮作,发展小麦大豆隔年轮作。稳步开发盐碱地、整治撂荒地种植大豆。多油并举扩大油料面积。扩大产油大县奖励规模。实施耕地轮作项目,对开发冬闲田扩种油菜实行补贴,推广稻油、稻稻油和旱地油菜等种植模式。在黄淮海和北方农牧交错带发展玉米花生轮作,因地制宜发展油葵、芝麻等特色油料生产。技术集成提高单产。开展大豆油菜整县(农场)整建制高产打造,建设一批“百亩田、千亩方、万亩片”,集中推介一批新品种,集成推广新技术新模式,辐射带动大面积均衡增产增效。分类型开展油菜高产竞赛,分区域总结推广可复制的高产典型。加强长江流域受旱影响油菜田间管理,多打抗旱机井,及时促弱转壮。加快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专用品种选育和配套农机改制推广,分省份组织制定技术方案,分区域开展培训指导,提升技术到位率和覆盖面。  (三)提升生猪等畜产品供给能力。着力稳生猪、增牛羊、兴奶业,促进畜牧业提质增效。加强生猪产能调控。开展生猪产能调控工作考核,确保能繁母猪存栏量保持在4100万头左右的合理区域。强化市场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引导养殖场(户)合理安排生产,防止生产大起大落。稳步发展草食畜牧业。深入开展肉牛肉羊增量提质行动,继续支持牧区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奶业生产能力提升整县推进项目,加强奶源基地建设,支持开展奶农养加一体化试点。开发利用饲草料资源。深入开展豆粕减量替代行动,大力推广低蛋白日粮技术。启动实施增草节粮行动,建设优质节水高产稳产饲草生产基地,大力发展青贮玉米和苜蓿等优质饲草,因地制宜开发利用农作物秸秆及特色饲草资源。扩大餐桌剩余食物、毛皮动物屠体饲料化应用试点。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加强基层动物疫病防控体系建设,开展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和重点人畜共患病源头防控,深入推进畜间布病防控五年行动,建设一批动物疫病净化场、无疫小区和无疫区,建设一批无规定水生动物疫病苗种场。   (四)推进渔业高质量发展。发展健康养殖。深入实施水产绿色养殖技术推广“五大行动”,开展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创建。稳定水产养殖面积,编制全国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推进养殖证核发全覆盖,加快建立重要养殖水域滩涂保护制度。推进适度捕捞。强化渔业资源总量管理,推动渔船管理改革,探索推进渤海限额捕捞试点。支持远洋渔业企业全产业链绿色转型,加强远洋渔业基地建设,加大自捕鱼运回力度。开展平安渔业创建示范。拓展发展空间。积极推进深远海养殖,建设一批深远海大型智能化养殖渔场。积极发展大水面生态渔业,规范增殖生产,稳步发展稻渔综合种养。因地制宜推广以渔治碱模式。创建一批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扎实推进国家级渔港经济区建设,推进渔港管理改革。   (五)大力发展现代设施农业。制定设施农业发展指导意见,实施全国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规划,启动设施农业现代化提升行动,推进设施农业提档升级。开展设施农业贷款贴息试点,通过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政策性金融等方式拓宽资金渠道,鼓励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打捆打包按规定由市场主体实施,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更多投向设施农业。以节能宜机为主发展设施种植业。实施集中育秧设施建设补助政策,集中连片开展老旧设施改造提升试点,加快发展水稻集中育秧中心和蔬菜集约化育苗中心、植物工厂。在保护生态和深度节水的前提下,支持西北寒旱地区和戈壁地区利用非耕地发展设施农业。推进粮食产地烘干能力建设,加快补上粮食烘干设施装备短板。以集约高效为主发展设施畜牧业。深入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因地制宜发展楼房养猪、叠层高效养禽等立体养殖,加快环境控制、自动饲喂等先进适用装备应用。以健康养殖为主发展设施渔业。推行湖泊水库生态环保网箱养殖,加快高标准养殖池塘建设和尾水达标治理。推进陆基和深远海养殖渔场建设,积极推广工厂化循环水养殖模式,稳妥推进桁架类深远海网箱和养殖工船养殖。   (六)统筹抓好蔬菜和棉糖胶等生产。促进果菜茶多样化发展。严格开展“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完善考核实施细则,指导大中城市完善“菜篮子”产品应急保供工作方案,建设一批蔬菜应急保供基地,保障数量质量安全。制定水果产业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总结推广果业发展“延安模式”,推进老旧果园茶园改造。稳定棉糖胶生产。完善棉花目标价格补贴政策,推动新疆棉花优质优价。继续实施糖料蔗良种良法技术推广补助政策,持续开展糖料蔗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加快天然橡胶老旧胶园更新改造,推进胶园标准化生产。   (七)推动高水平农业对外开放。优化对外经贸布局。实施农业贸易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认定第三批农业国际贸易高质量发展基地。持续推进潍坊、宁夏国家农业开放发展综合试验区建设,支持杨凌上合组织农业技术交流培训示范基地建设和功能发挥。深度参与国际粮农治理。举办首届全球土壤健康论坛、国际葡萄与葡萄酒产业大会,深化国际粮食减损和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合作平台建设。深化农业南南和三方合作,实施新一批实地项目。   二、加强农业科技和装备支撑,奠定农业强国建设基础  (八)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制定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的实施方案,分区域、分类型明确任务布局和时序安排,加大投入、持续建设。落实年度任务。确保完成新建4500万亩和改造提升3500万亩年度任务,补上土壤改良、田间灌排设施等短板,统筹推进高效节水、水肥一体化设施建设。加大投入力度。创新建设模式和投融资机制,开展整区域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试点。积极利用外资支持绿色农田建设等。强化管护监督。健全完善高标准农田管护制度,落实管护人员和措施,多渠道保障管护资金。健全农田建设监督评价队伍体系,优化完善监督评价指标,提升日常监督能力。  (九)强化耕地保护和种植用途管控。严守耕地红线。坚决落实18.65亿亩耕地和15.46亿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指导各地足额带位置分解下达,划实补足、上图入库。完善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办法。严格控制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稳妥推动流向其他农用地的耕地有序恢复。提升耕地质量。深入实施国家黑土地保护工程,完成1亿亩东北黑土地保护利用任务。推进东北黑土地保护性耕作行动计划,实施保护性耕作9000万亩以上。严厉打击盗挖黑土、电捕蚯蚓等破坏土壤行为。强化种植用途管控。制定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试点工作指导意见。选择一批区域代表性强、工作基础较好的县开展试点,加快探索耕地种植用途管控的法律、政策、技术体系。利用农业遥感等大数据技术,绘制全国耕地种植用途管控“一张图”。加快土壤普查。全面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完成一半以上耕地、园地、林草地等农用地普查任务。  (十)加快推进农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组织跨学科跨领域科研力量联合攻关,打造农业先进技术集成创新平台,推进各种单项技术集成配套、整体协同,尽快实现熟化技术由点到线到面大面积推开。推进科技创新。全面实施农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强化央地协同、企科联合,力争在前沿技术领域取得突破。完善创新体系。优化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打造国家农业科技战略力量,鼓励地方建设特色优势农产品产业技术体系,推动构建梯次分明、分工协作、适度竞争的农业科技创新体系。推进国家现代农业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农业科技创新联盟建设,加快培育农业科技引领型企业。改善创新条件。支持农业领域重大创新平台建设,布局一批国际农业联合研究中心、区域技术公共研发中心、农业农村部重点实验室、农业基础性长期性观测实验站(点)。加快国家热带农业科学中心重点项目建设。加快技术应用。完善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实施农业重大技术协同推广计划。分区域建设国家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展示基地,开展重大粮油生产技术集成和试验示范。  (十一)深入实施种业振兴行动。加快资源普查。全面完成全国农业种质资源普查,加快国家畜禽和水产种质资源库建设,构建开放协作、共享应用的种质资源精准鉴定评价机制。推进育种创新。全面实施农业生物育种重大项目,扎实推进国家育种联合攻关和畜禽遗传改良计划,加强高产高油大豆、短生育期油菜、再生稻、耐盐碱作物等新品种培育。加快生物育种产业化步伐,进一步扩大转基因玉米大豆产业化应用试点范围,依法加强监管。推进白羽肉鸡国产品种产业化推广应用。强化政策扶持。加强国家种业基地建设。深入开展种业企业扶优行动。开展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推动实施种子质量认证。  (十二)加快先进农机创制推广。坚持研发制造、推广应用两端用力,生产主体、应用主体两头并重,全力推进农机提档升级。加快补上短板。实施农机装备补短板行动,以破解“一大一小”农机装备卡点难点为重点,推动丘陵山地拖拉机、300马力级无级变速拖拉机、再生稻收获机、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专用机械等研制推广取得突破。推广适用农机。建设“一大一小”农机装备推广应用先导区,继续开展农机研发制造推广应用一体化试点。支持农机企业造改结合,保障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油菜移栽等重点用机需求。支持北斗智能监测终端及辅助驾驶系统集成应用。强化政策扶持。优化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探索与作业量挂钩的补贴办法。扩大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实施范围,加快淘汰老旧农机。开展平安农机创建活动。  (十三)大力发展智慧农业和数字乡村。推进数据整合。加快国家农业遥感应用与研究中心建设,搭建应用农业农村大数据平台。制定农业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健全数据安全制度体系。完善农产品市场监测预警体系。常态化开展农业及相关产业增加值统计核算。创新数字技术。实施数字农业建设项目,建设一批数字农业创新中心、数字农业创新应用基地,协同推进智慧农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制定加快推进数字乡村及智慧农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拓展应用场景。认定一批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打造一批智慧农(牧、渔)场。深入推进数字乡村建设试点。  三、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增强脱贫地区和脱贫群众内生发展动力  (十四)强化防返贫动态监测帮扶。健全监测机制。指导各地调整监测范围标准,及时将有返贫致贫风险的农户全部识别为监测对象,组织开展防止返贫监测帮扶集中排查,加强跨部门数据共享协同和研判处置。落实帮扶措施。对有劳动能力的监测户落实开发帮扶政策,引导勤劳致富。对无劳动能力的监测户做好社会救助、医疗保障等兜底保障,并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加强考核评估。统筹巩固脱贫成果后评估、东西部协作考核评价和中央单位定点帮扶工作成效考核评价,组织实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考核评估。完善帮扶政策。及早谋划脱贫攻坚5年过渡期后制度安排,推动防止返贫帮扶政策和农村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政策衔接并轨。研究建立欠发达地区常态化帮扶机制。  (十五)培育壮大脱贫地区特色产业。深入实施脱贫地区特色产业提升行动,增强脱贫地区和脱贫群众内生发展动力。推进全链建设。推动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用于产业发展比重提高到60%以上,支持脱贫地区聚焦“一主两辅”特色主导产业,实施一批全产业链开发项目,开展技术引进、设施更新、品牌营销和人才培养。高质量发展庭院经济。加强指导服务。发挥科技特派团、产业顾问组帮扶作用,推进技术服务、人才培训等措施落地。优化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策,拓展一般农户小额信贷服务范围。开展消费帮扶助农增收,支持脱贫地区打造区域公用品牌,建立农产品滞销卖难应急处置机制。强化带农增收。健全完善联农带农益农机制,落实经营主体带动脱贫人口、监测对象等增收责任,遴选发布一批脱贫地区联农带农益农典型模式。管好用好扶贫项目资产,巩固光伏扶贫工程成效。  (十六)促进脱贫人口稳岗就业。实施防止返贫就业攻坚行动,确保脱贫劳动力就业规模稳定在3000万人以上。稳定外出务工就业。深化东西部劳务协作,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开展“雨露计划+”就业促进行动,支持脱贫家庭新成长劳动力实现更高质量、更加充分的就业,稳定扩大就业规模。促进就近就地就业。对返乡回流人员建立跟踪服务机制。规范管理以工代赈、公益岗位,重点引导弱劳动力、半劳动力在农业产业园区、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务工就业、灵活就业。促进帮扶车间稳定发展。开展巩固易地搬迁脱贫成果专项行动和搬迁群众就业帮扶专项行动,确保有意愿、有劳动能力的易地搬迁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  (十七)深化重点帮扶和社会帮扶。加强重点帮扶。健全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开展发展成效监测评价。推动帮扶资源向重点帮扶县倾斜,实施一批补短板促振兴重点项目。对重点帮扶县实施教育、医疗干部人才“组团式”帮扶。深化社会帮扶。扎实推进东西部协作,组织东部地区经济较发达县(市、区)与协作地区脱贫县开展携手促振兴行动,加强产业转移、项目引进和产业园区共建。持续做好中央单位定点帮扶,调整完善结对关系。深入推进“万企兴万村”行动,开展社会组织助力乡村振兴专项行动。扎实做好援疆援藏以及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境地区等重点区域帮扶工作。  四、加强农业资源保护和环境治理,推进农业绿色全面转型  (十八)提升农业资源保护水平。推进退化耕地等治理。优化退化耕地治理试点项目实施布局,在南方粮食主产区开展酸化耕地治理试点,在西北灌溉区、滨海地区和松嫩平原西部等开展盐碱耕地治理试点。落实耕地分类管理制度,持续推进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健全耕地休耕轮作制度。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推进完善海洋伏季休渔制度,有序扩大伏休期特许捕捞范围,全面实施公海自主休渔,科学规范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修订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开展珍贵濒危物种资源和栖息地调查。严密防控外来物种侵害。开展外来入侵物种普查,完善源头预防、监测预警、控制清除等全链条监管体系。实施加拿大一枝黄花等外来入侵物种灭除行动。  (十九)集成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实施化肥减量化行动,建设施肥新技术、新产品、新机具集成配套样板区,推广应用智能化推荐施肥系统,推进多元替代减少化肥投入。建设100个绿色防控整建制推进县(农场)。修订禁限用农药名录,规范农药行业管理。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启动畜禽粪污处理设施装备提升行动,推进绿色种养循环试点,推广生态种养模式。深入实施秸秆综合利用行动,建设一批全国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加强农村沼气安全管理。扎实推进地膜科学使用回收试点,推行废旧农膜分类处置。发展生态低碳农业,打造一批国家级生态农场。稳妥推进农业农村减排固碳。建设绿色发展先行区。选择一批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开展集成推进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试点,探索建立整县全要素全链条综合防治工作机制。组织认定第三批国家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制定农业绿色发展监测评价指标体系。  (二十)加强重点流域生态环境治理。坚持不懈抓好长江十年禁渔。开展退捕渔民就业帮扶“暖心行动”,推动落实退捕渔民养老保险、帮扶救助等政策。加快实施“亮江工程”,加强以长江流域为重点的渔政队伍和能力建设。开展联合执法和专项行动,加强协助巡护队伍建设,健全多部门协同、跨区域联动执法长效机制。开展长江水生生物资源监测和完整性指数评价,评估禁捕效果。推进黄河流域农业深度节水控水。支持黄河流域发展节水农业、旱作农业,分区域分作物加快推广旱作节水技术,推进适水种植。建立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涉农突出问题整改长效机制。在黄河、长江等重点流域选取一批重点县整县推进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  (二十一)增加绿色优质农产品供给。深入推进农业生产和农产品“三品一标”,扩大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和名特优新产品规模。健全标准体系。制定农兽药残留等农业国家和行业标准500项,构建优质农产品标准体系,探索建立体现高品质特征的农产品评价体系。推进现代农业全产业链标准化,实施良好农业规范。完善农产品包装标识管理制度,推动农产品分等分级和包装标识。加强质量安全监管。开展豇豆农药残留突出问题攻坚治理,设立包省包片工作组,按上市季节从南到北逐区推进整治,实行月月抽检,加强问题整治,上下联动、下沉一线,严打禁用药物使用,严控常规药物残留超标。深入实施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加快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追溯目录管理等制度,完善风险监测评估机制。推进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和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标准化建设,建强基层监管检测队伍,强化乡镇网格化管理。强化品牌创建。深入实施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工程。建立健全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完善农业品牌目录制度,实施农业品牌精品培育计划,加快农业品牌标准体系建设。制定农业农村展会工作管理办法,办好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中国国际茶叶博览会等展会。  五、培育壮大乡村产业,拓宽农民增收致富渠道  (二十二)大力发展乡村特色产业。突出“土特产”要求,实施全国乡村重点产业提升行动,建立完善工作推进体系,加快农业全链条升级。做强重点产业。培育一批资源优势明显、成长性好、带动力强的支柱产业。指导地方因地制宜制定重点产业清单,推动标准化生产、规模化发展、品牌化营销。做精特色产业。立足乡村特色资源,开发具有鲜明地域特点、民族特色、乡土特征的产品产业,培育提升一批农民广泛参与、深度受益的乡村特色产业。打造平台载体。支持建设一批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产业强镇,深入推进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创建,推介一批农业全产业链重点链和典型县,认定一批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  (二十三)做大做强农产品加工流通业。提升加工水平。实施农产品加工业提升行动,发展农产品初加工、精深加工和综合利用。建设一批国际农产品加工园、中国农业食品创新产业园区和加工技术科研试验基地,大力发展中央厨房、直供直销等业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队伍,支持龙头企业在县域布局原料基地和加工产能,发展一批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健全流通网络。深入实施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工程,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主体建设产地仓储保鲜设施,在重要流通节点建设产地冷链集配中心。推进国家级农产品产地市场建设,加强大型冷藏保鲜、仓储物流等保供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  (二十四)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提升乡村休闲旅游业。实施乡村休闲旅游精品工程,建设一批全国休闲农业重点县,认定一批中国美丽休闲乡村,推介一批乡村休闲旅游精品景点线路。制定休闲农业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和休闲农业行业服务指南。鼓励发展教育农园、研学基地、乡村露营游、乡土文化体验游等新模式。发展农产品电商。深入实施“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发展农产品直采、定制生产等模式。鼓励地方与大型电商平台对接,建设一批农村电商产业园、农副产品直播电商和人才实训基地。  (二十五)推进农村创业创新。强化政策支持。鼓励地方设立农村创业创新专项基金,落实创业补贴政策,有序引导各类人才在乡创业。加强技能培训。开展农村创业创新带头人培育行动,对有意愿返乡创业人员开展培训。举办全国农村创业创新项目创意大赛和人才技能大赛,遴选推介一批农村创业创新典型。建设创业平台。加强农村创业创新园区和孵化实训基地建设,提升创业服务水平。  六、改善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  (二十六)统筹推进乡村建设。健全推进机制。细化乡村建设行动专项推进方案,协调推进村庄规划编制,统筹推进农村道路、农村供水、数字乡村等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加强农村防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养老托育等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实行乡村建设任务清单管理,指导县级全面建立乡村建设项目库。推动实施村庄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提升工程。完善建设标准。实施农民参与乡村建设指南,推动建立乡村建设辅导制度。以县域为单位编制村庄公共基础设施管护清单,建立公示制度。强化示范引领。探索推进县乡村公共服务一体化建设,组织推介农村公共服务典型案例。创建一批美丽宜居村庄。  (二十七)整治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扎实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整体提升村容村貌。稳妥推进农村厕所革命。巩固户厕问题摸排整改成果,推动分类整改销号。以中西部地区为重点,稳步推进条件适宜、技术模式成熟地区开展农村改厕。加强改厕标准编制,开展节水防冻等技术试点。统筹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治理。推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与改厕有机衔接,促进粪污、有机废弃物就近就地资源化利用。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鼓励有条件的村庄推进垃圾分类、源头减量。加力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因地制宜探索集中处理、管网截污、分散处置、生态治污等技术模式。深入实施村庄清洁行动,引导农民开展庭院和村庄绿化美化。  (二十八)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持续推进农村移风易俗。组织开展移风易俗宣教活动,扎实开展高价彩礼、大操大办等重点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引导各地在村规民约中充实简办婚丧喜事、减轻人情负担、反对铺张浪费、倡导孝老爱亲等内容。遴选推介第四批文明乡风建设典型案例,推广乡风文明建设经验。保护传承农耕文化。深入实施农耕文化传承保护工程,开展第七批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挖掘认定。实施“农业文化遗产里的中国”系列宣传活动。以“庆丰收 促和美”为主题办好第六个中国农民丰收节,组织开展具有广泛影响力的节日特色活动。丰富乡村文体生活。开展乡村阅读推广活动,遴选推介“乡村阅读榜样”。举办全国“美丽乡村健康跑”等农民体育品牌活动,探索推广“村BA”篮球赛等赛事。  (二十九)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强化统筹协调。联合有关部门制定健全县乡村三级治理体系功能的文件,统筹推动加强农村基层党建、自治、法治、德治等工作。持续推进减轻村级组织负担。推动解决乡村治理突出问题。协调推进农村地区疫情防控,推动做好药品物资供应、重症转诊救治、重点人群防护等工作。深化试点示范。启动第二轮全国乡村治理体系建设试点,拓展试点范围和内容。开展第三批“百乡千村”全国乡村治理示范村镇创建。创新治理方式。进一步推动扩大积分制、清单制、数字化治理运用覆盖面。总结提炼网格化管理、精细化服务、信息化支撑的做法,因地制宜推动在基层广泛落地应用。  七、积极稳妥深化农村改革,激发农业农村发展活力  (三十)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稳步推进农村承包地改革。扩大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范围,研究制定关于延包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印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健全农村承包地信息平台和数据库,完善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农民自愿前提下结合农田建设、土地整治开展农田集中连片整理,探索逐步解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稳慎推进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加快总结一批可行制度成果,探索完善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等权利内容及其分置实现形式。制定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宅基地管理基础工作。积极稳妥激活农村闲置宅基地资源,引导和规范盘活利用行为。加快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建设全国统一的农村宅基地管理信息平台。  (三十一)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指导农民合作社加强规范管理。深入开展社企对接,推进示范社“四级联创”,健全农民合作社规范管理长效机制。全面推行家庭农场“一码通”管理服务制度,推广应用“家庭农场随手记”记账软件,支持有条件的小农户成长为家庭农场、家庭农场组建农民合作社、合作社根据发展需要办企业。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队伍,开展“千员带万社”行动,鼓励依托社会力量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加快发展社会化服务。实施农业社会化服务促进行动,以粮棉油糖为重点,兼顾支持开展经济作物、畜禽水产养殖等领域的社会化服务。强化服务标准建设和合同规范,推动服务主体与农资、农机、金融等相关主体机构加强业务对接合作。深入实施农业社会化服务创新试点,引导有条件的市场主体建设区域性农业全产业链综合服务平台。深入开展全国农服进万家系列活动。鼓励农垦面向地方开展社会化服务。  (三十二)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深入推进改革。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完善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集体经济组织运行机制。开展集体收益分配权抵押担保、有偿退出等试点,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化建设。加强监督管理。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监管服务体系,加强服务机构和队伍建设。强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监督,开展集体资产监管效能提升行动。探索发展路径。指导各地因地制宜探索资源发包、物业出租、居间服务、资产参股等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村村抱团发展、村企村社联动发展、职业经理人入村等多种形式的合作。  (三十三)深入推进农村其他领域改革。开展改革试点。深入推进农村综合改革试点示范,推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取得突破。发挥农村改革试验区示范带动作用,总结推广一批可复制可借鉴的农村改革经验模式。持续深化农垦改革。开展农垦集团化企业化改革发展质量监测,强化分类指导。制定创新完善农垦国有农场农业经营管理体制机制指导意见。推动出台加强农垦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推动解决农垦国有土地权属争议和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遗留问题。深入实施欠发达农场特色产业提升行动和品牌强垦行动,培育壮大农场优势特色产业。  八、强化保障,落实落细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各项任务  (三十四)加强规划行动引领。落实重大部署。制定加快建设农业强国规划。制定农村基本具备现代生活条件建设指引,研究评价指标体系,建设功能完备又保留乡味乡韵的宜居乡村。印发树立大食物观开发食物资源保障各类食物有效供给的指导意见,分领域制定实施方案。推动重大规划实施。制定“十四五”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实施年度任务清单和工作台账,组织开展中期评估。协调推进配套专项规划、建设规划重点任务和重大工程计划行动落实。  (三十五)健全乡村振兴推进机制。推动责任落实。全面落实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办法,加强政策协同和工作协同。强化激励约束。开展省级党委和政府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组织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督查。实施促进乡村产业振兴、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等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督查激励。推进示范创建。新创建一批国家乡村振兴示范县,指导有条件的地方按规定开展乡村振兴示范乡镇、示范村创建。研究建立客观反映乡村振兴进展的指标和统计体系。  (三十六)扩大农业农村有效投资。强化财政投入。推动财政支农投入稳定增加,落实提高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比例政策要求。扩大乡村振兴票据发行规模,将符合条件的乡村振兴项目纳入地方政府债券支持范围。撬动金融投入。持续推进农业经营主体信贷直通车服务,加快农业生产经营信息库建设,支持农村数字普惠金融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增加乡村振兴贷款投放,重点用于高标准农田、设施农业、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等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制定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指引,明确投资重点产业和领域。健全政府投资与金融、社会投入联动机制,完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融资项目库,吸引更多资本投向农业农村。  (三十七)强化乡村振兴人才支撑。加强高层次人才培养。培养一批农业科技领军人才和优秀青年科技创新人才。建好用好乡村振兴人才培养优质校,加大卓越农林人才教育培养力度。培育高素质农民。深入实施高素质农民培育计划和学历提升行动计划,大力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带头人和种养大户。实施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将回乡返乡创业人员纳入培育体系,每年培育2万人左右。优化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培训计划,开展“耕耘者”振兴计划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培训。推动人才下乡。健全长效化乡村引才机制,畅通人才向乡村流动渠道,有序引导大学毕业生到乡、能人回乡、农民工返乡、企业家入乡。  (三十八)加强农业农村法治建设。完善法律法规。加快推动制定粮食安全保障法、耕地保护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修订渔业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完善种业振兴、生物安全、动物防疫等领域配套制度。提高执法质效。深入实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能力提升行动,开展执法示范创建和练兵比武。建设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强化品种权保护、农资质量、农产品质量安全、动植物检疫等重点领域执法。推进法律进村入户。探索创新农村普法机制,加快培育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加强农村法治教育基地建设。组织创作推广具有乡土文化特色、群众喜闻乐见的普法产品,开展普法短视频推介活动。推动依法治理。持续深化农业农村领域“放管服”改革,落实行政许可清单管理和部门权责清单。推进重大政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农业农村部2023年2月3日
0 0 2023-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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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2日,全球第一个鲜果期货品种——“苹果期货”在郑州商品交易所上市。苹果作为我国农业最早开放的“两水”(水果、水产)之一,终于实现了从生产的市场化迈向了经营的现代化。在即将过去的第一个产销周期里,围绕苹果期货,产业界主流浩荡前行——期货公司大量人员深入产地调研,形成了一支苹果期货产业研究与服务队伍;而郑州商品交易所通过设立苹果“保险+期货”试点项目,支持金融行业探索创新了产业服务模式。对于春季遭受了冻害损失的广大产区果农来说,他们感受到了产业春天的到来。苹果期货前无古人,是一个完全创新的期货品种。郑州商品交易所经过了深度的产业研究合约设计,今年在运行中又多次进行过规则完善,使苹果期货实现了稳健运行。由于我国大部分苹果主产区分布在黄河流域的高原山区,为农业贫困地区。所以,苹果期货天生具备扶贫性质。2018年,郑商所在苹果品种上首次设立“保险+期货”试点项目。共有10家期货公司的10个苹果项目获郑商所立项及资金支持,涉及现货规模约3万吨,支持资金约1000万。10个试点项目全部位于黄土高原产区,其中甘肃5个,陕西4个,山西1个。截止目前,7个项目已经出单,承保面积约1.5万亩,覆盖2511户果农。其余3个项目的出单前期准备工作已经完成。苹果“保险+期货”试点给产地政府送来了一把扶贫的钥匙,给金融行业开辟了一条精准扶贫的通道。试点走进产地的过程,就是各种社会力量融合,探索产业发展精准扶贫机制创新的过程。2018年1月,华信期货公司出资约10万元在陕西省延长县开展苹果“保险+期货”试点,承保现货规模39.2万斤,最终赔付198352元,每吨理赔1012元。目前,由延长县政府推动,光大期货、东证期货等6家期货公司联合中国工商银行共同开展的以苹果“保险+期货”试点为基础的一揽子金融服务项目正在推进中。该项目承保苹果现货1.5万吨,覆盖种植面积10000亩。工商银行为参与项目的龙头企业、合作社、果农提供融资支持,光大证券以光大产业基金形式为项目相关企业提供包括发债、IPO在内的一揽子金融产业服务。苹果“保险+期货”试点引发的创新远不至于此。国元期货公司在项目调研中发现,尽管2018年苹果减产,但供大于求的情况并没有得到根本性转变。保护生产者积极性是他们在试点中把握的主题。国元期货、国元投资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陕西分公司最终确定在陕西省白水县盛隆果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展苹果“订单+保险+期货”试点。项目执行期限确定在苹果价格最为波动的两个月内。行权价格为11800元/吨,权利金490元/吨,实收147万元。其中郑商所支持100万元,国元期货支持27万元,中华联合财保陕西分公司支持20万元。订单价格为80径果5.1元/斤,75-80径果4.4元/斤,均比上年高出0.5元/斤,每吨高出1000元。盛隆果业是省级龙头企业,是郑商所指定苹果期货交割仓库,旗下有盛隆阳光苹果专业合作社,建有25个农村电子商务精准扶贫站、300亩苹果科技产业扶贫园。试点通过合作社承保建档立卡贫困户232户。以上两个实例说明,通过苹果期货和“保险+期货”试点,苹果产业发展的死结被众手合力解开了。苹果期货让苹果有了透明的市场价格,有了公认的交割标准,有了标准化生产的指标,关键是有了对于苹果产业发展的关键环节——龙头企业的保护措施。“保险+期货”模式解决的是农户的价格风险问题,而国元期货“订单+保险+期货”模式创新点在于,由苹果贸易企业与果农签订保底收购协议,最后由国元投资对苹果贸易企业进行“再保险”,规避了因价格下跌给企业带来的风险,有利于订单农业的可持续发展。而企业通过苹果期货的“标准仓单”融资业务也解决了融资难的问题。通过苹果期货、苹果“保险+期货”,企业有了规避风险的场所和手段,有助于做大做强。而产地政府支持了金融资源通过整合优势服务实体经济的创新,找到了可持续性与可复制性的发展路径。苹果期货上市后,苹果产业之外的资金开始大量进入苹果产业链条,这对于帮助苹果行业的民营企业提高素质,扩大规模,实现产业链转型升级起到了远期引导作用。但是,要学会在多与空之间看清市场风云,要学会以产业发展为宗旨把握投资方向,要学会以期货交割规则规范经营行为,这都需要所有市场参与者有一个提高操作能力和思想觉悟的过程。目前苹果期货交割中出现的“问题”并非产业主流。而参与了“保险+期货”试点项目的产区,无不期待苹果期货能给我国苹果产业带来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
0 0 2022-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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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财政支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支农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2〕25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农资金管理的意见》(黑政办发〔2020〕23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政办规〔2020〕21号)《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修订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财规审〔2021〕17号)等规定要求,结合省农业农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财政支农项目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我省的农业生产发展、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动物防疫、农业生产救灾、渔业发展等农业相关转移支付项目资金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农业与农村生产、农业农村部门事业发展专项用途的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第三条 项目资金管理是指对项目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等活动。第四条 农业项目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全省利益最大化。紧紧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把项目资金用到对全省“三农”发展具有基础性、引领性和战略性作用的领域,确保项目资金实施效益最优,全省利益最大化。(二)坚持明确权责规范分配。下放审批和管理权限,能够采取因素法的一律采用因素法分配下达,一般不再直接向企业安排项目,一般不再直接审批和分配市县具体项目。严格落实“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谁分配谁监管”的要求,省农业农村厅与市县农业农村部门按事权和支出责任分级负责,权责一致。(三)坚持综合审核评估效能。建立常态化、多元化的项目资金使用监督机制,构建上下协调、部门联动、层层落实的监督管理体系,健全涵盖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的全链条闭环管理机制,提高项目预期效益。(四)坚持全程公开透明。推进项目资金管理信息公开,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各按其责,及时按规定公开扶持政策、项目分配、项目执行、项目监督、项目绩效等信息。第二章 监管职责第五条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项目资金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的组织、编制和审核,研究确定年度目标任务(任务清单),提出项目资金年度预算申请和资金分配方案,组织项目申报、材料审查、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等相关工作,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快预算执行,指导各地做好项目实施管理工作。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审查筛选、现场核查、项目申报、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项目验收及总结,负责本地区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等具体工作。第六条 省农业农村厅计划财务处负责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组织提出农业投资规模、方向的建议并监督实施。省农业农村厅项目监督管理处负责组织开展财政投资形成固定资产农业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建立问题台账,下发问题整改通知书,督促相关业务处室推进整改。省农业农村厅相关处(局)和直属单位负责提出各类项目资金年度预算申请和资金分配方案,组织各类项目的申报、材料审查、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等相关工作,督促指导各市县做好本地区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和问题整改等工作。第三章 支持范围第七条 农业生产发展项目资金主要用于:(一)耕地地力保护。主要用于支持保护耕地地力。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予补贴。(二)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主要用于支持购置与应用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报废更新和相关创新试点等方面。(三)农业绿色发展与技术服务。主要用于支持重点作物绿色高质高效、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良种良法技术推广等方面。(四)农业经营方式创新。主要用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高素质农民培育、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农业信贷担保业务奖补等方面。(五)农业产业发展。主要用于支持优势特色产业集群、 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和农业产业强镇等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以及奶业振兴行动和畜禽健康养殖、种业发展、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等方面。(六)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支持农业生产发展的其他重点工作。第八条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项目资金主要用于:(一)耕地资源保护。主要用于支持东北黑土地保护及保护性耕作、耕地轮作休耕等农业结构调整、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耕地深松等方面。(二)渔业资源保护。主要用于支持渔业增殖放流等方面。(三)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主要用于支持15个牧业半牧业县符合条件的,以家庭农(牧)场、农牧民饲草种植和草种繁育基地(合作社)、肉牛肉羊规模养殖场、草产品生产加工企业为主的经营主体。(四)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主要用于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绿色种养循环农业等方面。(五)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支持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的其他重点工作。第九条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主要用于:(一)强制免疫补助。主要用于国家重点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免疫效果监测评价、疫病监测和净化、人员防护等相关防控措施,以及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防疫服务等方面。允许按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实行强制免疫“先打后 补”,逐步实现养殖场户自主采购,财政直补;对暂不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强制免疫疫苗实行集中招标采购,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实施强制免疫。(二)强制扑杀和销毁补助。主要用于预防、控制和扑灭国家重点动物疫病过程中,被强制扑杀动物的补助和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的补助等方面。补助对象分别为被依法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被依法销毁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的所有者。(三)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主要用于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方面。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补助对象为承担无害化处理任务的实施者。(四)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支持动物防疫的其他重点工作。第十条 农业生产救灾项目资金主要用于:灾害的预防、控制和灾后救助,不包括灾害发生前的防治。(一)自然灾害救灾及恢复农业生产所需的物资材料及服务补助,包括购买燃油、肥料、种子(植物种苗、种畜、种禽、水产种苗)、农膜、农药、兽药、饲草料、植物生长调节剂、进排水设施设备、小型牧道铲雪机具,以及农业生产和畜牧水产养殖设施修复,必要的技术指导培训费、农田沟渠疏浚费、农机检修费及作业费、渔船渔民防灾避险管理费、渔港航标等渔业生产设施设备维护及港池疏浚费用等。牧区抗灾保畜所需的储草棚(库)、牲畜暖棚(圈)等生产设施和购买、调运饲草料补助等。修复诱虫灯等监控设施器械及调运、检疫处理、技术指导培训等费用。第十一条 渔业发展补助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装备设施进行适当奖补,对集中连片的内陆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和养殖业尾水达标治理,智能水质监测等方面进行奖补。第十二条 成品油价格改革对渔业补助项目资金主要用于:统筹支持全省渔业高质量发展等各方面。包括用于渔业发展相关支出,即用于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渔政执法船艇码头等装备配备及运维、渔业信息化、水产品加工流通、渔业资源养护等方面;用于渔业管理相关支出,即用于落实国家渔业政策,完成相关工作任务目标等方面。第十三条 中央农村厕所革命整村推进财政奖补资金主要用于:重点支持农村厕所革命整村推进。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项目资金主要用于:秸秆综合利用、农村厕所改造、绿色植保工程、农田统一灭鼠补助、种业创新发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绿色蔬菜基地贴息、中药材基地建设、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全省动物标识采购、省级动物防疫补助、奶业振兴发展、高标准农田项目省级配套、县域经济考评奖励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工作。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支持对象主要是农民、牧民、渔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和个人。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方面:(一)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二)不得用于发放人员工资、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购置车辆、通讯器材等。(三)不得用于修建楼堂馆所,包括建造办公场所、博物馆、展览中心、培训中心等。(四)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弥补企业亏损、银行抵押贷款、偿还债务和垫资。(五)不得用于应当由地方政府承担的商业活动、广告宣传、品牌打造等方面的支出。(六)未经允许,不得违规设立基金及投资运营;不得从中安排或提取工作经费和项目管理费用。(七)不得用于非农领域项目支出。(八)不得用于中央、省级明确禁止的其他方面支出。第四章 前期工作第十七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常态化开展调查研究,准确把握农业农村发展方向,明确重点工作任务,精准对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农业项目资金使用要求,切实发挥政策资金在全省乡村振兴和农业现代化建设中的引导推动作用。第十八条 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下达的年度“任务清单”,会同省财政厅制定项目资金实施方案,按规定要求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第十九条 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对接省级农业项目资金实施方案和单项实施方案,牵头组织编制本级项目资金实施方案,并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第二十条 市县要加强项目储备,建立“不入库储备、不安排项目”的管理机制,达到一经批复即可执行的程度。第五章 分配下达第二十一条 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管理”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第二十二条 项目资金确定具体支持方向、分配意见等重要事项,应当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以报请省政府批复意见为准。第二十三条 项目资金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主要采取因素法测算分配,并可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地方财政支农投入、资金监督管理等因素进行适当调节。第二十四条 因素法测算分配因素包括:(一)基础资源因素。包括耕地面积、主要农产品产量、农作物播种面积、农林牧渔业产值等。(二)政策任务因素。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约束性任务主要包括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明确要求的涉及国计民生的事项、重大规划任务、新设试点任务以及对农牧渔民直接补贴等,其他任务为指导性任务。(三)脱贫地区因素。主要包括20个脱贫县(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连片特困地区县)粮食播种面积和所在地区脱贫人口等。基础资源、政策任务、脱贫地区因素根据相关支出方向具体确定,并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以及农业发展实际需要适当调整。第二十五条 实行项目管理或承担相关试点任务,按以下程序施行:(一)省农业农村厅结合年度建设任务(任务清单),根据相关规划、各地建设需求等实际情况,明确项目申报主体、支持范围、申报条件和流程,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制定项目分配意见。(二)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根据纳入项目库项目排序进行申报,报送市(地)农业农村局;各市(地)农业农村局按照申报要求筛选项目,审核确定后报送省农业农村厅。(三)省农业农村厅依据各市(地)农业农村局审核确定申报的项目,按照规定组织专家评审,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经厅长专题办公会通过,提交党组会议集体讨论,联合省财政厅报省政府审批。(四)实行项目管理、承担的相关试点或据实结算的任务,可根据需要采取定额测算分配方式。第二十六条 申请项目资金支持,同一项目申报单位不得违规多头申报,对已有普惠制等政策渠道支持的项目或已享受政府相关补贴的同一环节,原则上不予重复支持。第二十七条 项目资金按照不同的扶持政策,可以分别采取直接补助、政府购买服务、资产折股量化、贷款贴息、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担保补助、设立基金等方式予以支持。具体由省级财政部门商农业农村部门确定。第二十八条 安排给20个脱贫县(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连片特困地区县),按照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信息公开第二十九条 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和平台,根据职责分工,将项目资金政策、预算、分配、执行、绩效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具体包括:(一)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二)项目资金申报指南,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审批部门、经办部门等。(三)项目资金申报情况,包括申报单位、具体项目、申请金额等。(四)项目资金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包括项目资金分配各环节的审批内容和时间要求、分配办法、审批方式等。(五)项目资金分配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及其金额,项目所属单位或企业的基本情况等。(六)项目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包括项目财务决算报告、项目验收情况、绩效自评价和重点绩效评价报告、第三方评价报告、财政监督检查报告、审计结果公告等。(七)公开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八)其他按规定应当公开的内容。第三十条 省农业农村厅要加强对市县项目资金信息公开落实情况的抽查。第七章 绩效管理第三十一条 坚持“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原则,按照《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黑发〔2019〕30号)等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省农业农村厅开展事前绩效评估,提出项目设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申报项目资金绩效目标。绩效目标的设置应细化量化,能够全面反映专项资金项目预期产出和效果的总体情况。市县应按规定做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及时编报项目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信息报送、绩效自评等工作,确保专项资金项目实现预期效益。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农村厅应加强对绩效目标的审核,将其作为预算编制和项目分配的前置条件,并将审核确认后的绩效目标予以下达。第三十二条 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农村厅应加强项目资金预算执行中的绩效监控,重点监控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预算执行与既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调整、暂缓或者停止该项目的执行。第三十三条 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农村厅按照要求及时开展项目资金重点绩效评价工作,积极推进中期绩效评价,提高绩效评价质量,客观公正地评价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第三十四条 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农村厅加强对项目资金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及时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给被评价单位,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预算安排和分配的参考因素;将重点绩效评价结果向省政府报告;推进绩效评价结果信息公开,逐步建立绩效问责机制。第八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五条 应加强对项目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一)相关法规、政策和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等执行情况。(二)项目资金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三)项目资金分配办法和申报、审批程序执行情况。(四)项目资金拨付情况。(五)项目资金使用过程中执行政府采购法规、政策情况。(六)项目资金使用过程中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七)项目资金使用是否脱离实际。(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三十六条 省农业农村厅采取“线上平台监管+线下实地检查”相结合方式,对项目资金执行、使用、管理进行常态化监督检查,建立项目执行调度督导机制,组织各地通过平台定期向农业农村部报送情况,积极开展实地监督检查。第三十七条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对所辖县(市、区)项目资金执行落实的监督检查,督促各地加快预算执行,组织完成各类问题整改工作。第三十八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保证资金安全规范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项目实施,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监督检查,按要求及时提供检查所需材料,对审计部门发现的问题,区分责任主体,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第四十条 实行项目资金管理责任追究机制。(一)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二)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项目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三)对在项目资金使用方面存在主观故意违纪行为的市县予以重点监督,并在相关项目资金安排方面予以惩戒。第九章 附则第四十一条 涉及统筹整合的相关项目资金,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资金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资金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2〕5号)和《黑龙江省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黑农厅规〔2019〕25号)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四条 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级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项目资金管理实施办法》(黑农厅函〔2019〕19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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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专项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快科技创新、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战略要求,规范国家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以下简称“体系”)的建设、运行和管理,根据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相关管理规定,结合体系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是由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共同建设,是国家农业产业科技战略力量。体系聚焦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要求,以农产品为单元,以产业为主线,按照全产业链配置科技力量,建立新型农业科研组织模式,及时发现和解决生产中的技术难题,促进农业产业现代化。第三条 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主要由中央财政负担,鼓励地方、企业投入资金。中央财政拨款应当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第二章 组织架构第四条 根据国家战略需求,布局建设若干重要农产品体系。每个体系由产业技术研发中心和若干综合试验站构成。产业技术研发中心下设若干功能研究室。第五条 产业技术研发中心设1个首席科学家岗位。每个功能研究室设若干岗位科学家岗位,并从中遴选1名研究室主任。每个综合试验站设1个站长岗位。首席科学家、岗位科学家、综合试验站站长统称为体系专家。第六条 首席科学家、功能研究室主任和综合试验站站长所在单位分别为产业技术研发中心、功能研究室和综合试验站建设依托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第三章 岗位职责第七条 首席科学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本体系任务的组织实施、运行指导和监督工作,研判国内外产业发展趋势,提出本体系阶段性、区域性、长期性科技需求,凝练科技研发任务和产业优化布局建议,为产业发展提供决策咨询。负责组织宣传并扩大体系影响力,营造全社会支持体系工作的氛围。副首席科学家从优秀青年岗位科学家中遴选产生,一般不超过2名,协助首席科学家工作。第八条 功能研究室主任主要职责是根据体系任务要求,研判本领域方向国内外技术发展趋势,提出体系重大任务建议,明确本研究室责任分工,制定落实方案,组织本研究室岗位科学家开展技术攻关、政策咨询和应急服务等工作。第九条 岗位科学家主要职责是根据体系任务要求以及岗位职责,提出具有基础性和前瞻性的科学技术问题和研究思路,带领团队成员开展本产业关键技术攻关、产业技术培训和指导服务,帮助指导综合试验站开展新技术新品种的试验示范,收集、监测和分析产业发展信息,开展产业政策研究咨询与服务,加强与体系内外的交流合作。第十条 综合试验站站长主要职责是根据体系任务要求,针对所在产区存在的主要产业科技问题,带领团队成员在有关岗位科学家指导下开展技术综合集成与试验示范,培训技术推广人员和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调查、收集并及时提交生产实际问题与技术需求信息报告,监测分析作物病虫害、动物疫情、灾情等变化,开展技术指导交流和应急服务等工作。第十一条 依托单位要严格履行法人主体责任,负责体系专家的工资福利、党政关系、人事管理和后勤保障,为体系专家工作提供必要的研究场所和辅助人员,及时报告体系专家工作单位调动、出国、违纪违法等重大事项。将体系工作纳入国家级科研项目和任务进行日常监督和绩效管理,加强专项资金内控制度建设。第四章 组织管理第十二条 农业农村部会同财政部确定体系总体布局,各体系首席科学家、岗位科学家以及综合试验站的数量等重大事项。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确定体系定额标准、年度资金规模等资金分配工作,组织指导农业农村部和依托单位做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农业农村部负责体系组织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拟定体系总体布局、发展方向、重点任务,研究制定体系相关管理制度,组建监督评估委员会及各体系执行专家组,遴选、聘任、调整体系专家,组织签订各体系任务合同并开展考评等,组织实施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委托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承担具体管理工作。第十三条 农业农村部成立体系监督评估委员会,每五年为一个聘期,由农业农村部技术推广机构、地方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龙头企业代表和相关业务、财务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对体系任务完成情况及成效进行监督与评估。第十四条 各体系应成立执行专家组,组长由首席科学家担任,成员包括功能研究室主任、岗位科学家代表和综合试验站站长代表,人数不超过15人,且为奇数。主要职责是研究提出本体系需要协同完成的重点任务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考评和监督各功能研究室和综合试验站的业务活动,对体系岗站设置和人员调整等提出意见建议。第十五条 省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依托单位及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上级主管单位)是体系的支持保障监督部门,负责相关配套政策的制订和落实,对所属单位或所在区域有关的体系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第十六条 加强国家体系与地方体系或创新团队的衔接互动,鼓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自身需要,参照国家体系建设方式,特别是国家体系未覆盖的本地大宗特色农产品品种,建设地方体系或创新团队。第十七条 国家体系首席科学家不能兼任地方体系或创新团队岗位。确有需要的,国家体系岗位科学家和综合试验站站长可兼任地方体系或创新团队岗位。第十八条 组建若干共性技术创新团队,强化体系间协同创新。共性技术创新团队设1名首席科学家,从体系专家中遴选产生。共性技术创新团队是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重点任务设置、年度考评及综合绩效评价,由农业农村部视情况确定。第十九条 农业农村部建立体系联络员制度。联络员的主要职责是跟踪了解体系运行管理情况,可参与体系调研、年度总结、人员考评、指导服务及监督评估委员会、执行专家组等活动,收集并反馈对体系建设的意见建议。第五章 任务管理第二十条 体系任务设置每五年为一个实施周期,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同步实施。第二十一条 体系任务主要包括:(一)系统梳理产业发展现状和技术需求,凝练重大攻关目标。(二)开展全产业链关键技术研发、集成与示范。(三)开展产业基础信息收集整理与动态分析。(四)开展产业发展预测、政策研究与决策咨询。(五)为产业应急、突发性事件处置提供技术支撑。(六)为技术用户提供技术培训和指导服务。(七)上级部门安排的其他重要任务。第二十二条 各体系应编制五年规划及年度计划。每五年周期开始的前一年,首席科学家应当组织本体系专家围绕国家战略需求和产业发展目标,广泛征集政府部门、推广机构、行业协会、企业、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等技术用户提出的技术需求,经执行专家组梳理凝练、组织论证,提出本体系未来五年需要协同完成的重点任务规划与分年度计划,报农业农村部审定。第二十三条 农业农村部根据体系任务规划,与产业技术研发中心依托单位和首席科学家签订五年任务书和分年度任务书。首席科学家对每项任务进行分解,明确牵头人和技术负责人,确定各岗位科学家和综合试验站站长分工责任,并分别与功能研究室主任、岗位科学家、综合试验站站长签订任务书。第二十四条 农业农村部对体系任务完成情况开展考评,包括年度考评、监督巡查和综合绩效评价。(一)年度考评。农业农村部组织对首席科学家年度履职情况进行考评,并出具优秀、合格、不合格等考评意见,考评结果由农业农村部向其依托单位进行通报。执行专家组组织本体系专家对功能研究室主任、岗位科学家和综合试验站站长进行年度考评,原则上每年1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考评工作。聘期考评在每五年实施周期最后一年的6月份进行,聘期考评当年不再进行年度考评。在完成后的15日内将考评结果报农业农村部备案,由产业技术研发中心向体系专家依托单位通报考评结果。(二)监督检查。农业农村部聘请项目管理、专业技术和财务审计专家等组建监督检查组,主要对需要协同完成的体系重点任务、产业贡献、规范管理、经费使用等方面开展不定期监督检查,并出具监督检查意见,向体系通报并督促整改。原则上,每五年至少对各体系检查1次。(三)综合绩效评价。在实施周期最后一年,农业农村部会同财政部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综合绩效评价。第三方机构按照综合绩效评价的程序和评定要求组织实施。评价结果作为下一个实施周期体系优化布局的重要依据。第六章 人员管理第二十五条 体系按需设岗,按岗聘人,实行动态管理,总体相对稳定。体系专家从全国优秀科技人员中遴选产生。第二十六条 首席科学家、功能研究室主任、岗位科学家、综合试验站站长实行聘任制,每五年为一个聘期。第二十七条 根据岗位需要发布岗位申报通知,明确聘任条件和资格,申请人存在以下情况不得申报:(一)已超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无法完成一个聘期的。(二)有违纪违法或违反科研诚信等不良记录的。(三)其他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第二十八条 体系专家聘任程序:(一)首席科学家和岗位科学家原则上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经专家评审并公示后确定聘任人选。综合试验站站长由体系执行专家组在综合试验站所在区域内推荐依托单位和站长人选,征得所在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同意后确定。原则上每年3—4月集中开展下一年度体系专家调整。(二)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岗位科学家、综合试验站站长,可由符合聘任条件和资格的团队成员接任。1.在法定退休年龄2年之前且上一聘期综合考评排名前30%的。2.近3年内年度考评有2次排名前30%的。3.近5年内年度考评有3次排名前30%的。(三)每个聘期的最后一年,根据年度考评、监督巡查以及综合绩效评估结果,对符合聘任条件的体系专家予以续聘。第二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体系专家,应予解聘。(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二)个人主动退出或工作单位调动的。(三)考评不合格的。(四)年度考评近3年内连续2次或聘期内累计3次排名后10%的。(五)出现违纪违法或违反科研诚信的。(六)因体系调整不再设立岗站的。(七)其他应予解聘的。第三十条 因故解聘而出现空缺的岗位,按照新聘程序重新遴选。依托单位应当组织对被解聘专家的工作和经费等开展总结和财务审计。第三十一条 首席科学家出现岗位空缺的,可由农业农村部指定1名副首席科学家代理岗位职责,直至遴选出新的人选。岗位科学家和综合试验站站长出现岗位空缺的,由执行专家组指定1名团队成员代理岗位职责,报农业农村部备案,直至遴选出新的人选。第三十二条 农业农村部建立优秀体系专家通报表扬制度。原则上考评优秀的体系专家数量不超过本体系专家总人数的30%。凡年度考评优秀的,农业农村部在全体系内通报表扬。第七章 日常管理第三十三条 委托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承担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日常管理,负责网络管理平台的运行和维护。首席科学家在管理平台上建立网上办公室,对体系任务、研究进展、经费支出等进行工作管理及业务交流。岗位科学家和综合试验站站长建立网上个人办公室,填写并及时更新个人基本情况、工作日志、月度经费支出、年度总结、财务决算报告等内容,开展业务交流。第三十四条 请假管理。首席科学家出国(境)须提前30日向农业农村部报备。岗位科学家和综合试验站站长出国(境)须提前30日向首席科学家请假。聘期内单次出国(境)不得超过六个月。第三十五条 因机构合并、分立、更名等原因确需变更单位名称的,由农业农村部审核后变更。第三十六条 依托单位须在30日内对体系专家出现工作单位调动、出国(境)超过六个月、违纪违法、违反科研诚信、因身体原因无法承担体系工作等重大事项,向产业技术研发中心提交书面情况报告。逾期未报且对体系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取消依托单位推荐资格。第三十七条 体系根据任务需要组织召开会议,坚持厉行节约,按照有关会议标准规定执行。每个体系原则上每年召开全国性会议不超过1次,全体系会议不超过2次。除会议场馆设备租用费用由会议代表分摊外,不得收取任何额外费用。首席科学家及其他人员不得以体系名义擅自调用体系专家参加体系任务外的各类活动。第三十八条 体系在执行任务过程中,须按照国家科技保密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第三十九条 在专项资金支持下形成的科技成果权属,由执行专家组根据体系任务合同排名和实际贡献确定。使用专项资金开展工作形成的成果、论文、专著以及媒体宣传材料等,须标注“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专项资助”或体现体系专家身份。第四十条 产业技术研发中心应及时将实施体系任务、开展体系工作形成的相关文字资料和图像资料等进行整理归档。产业技术研发中心依托单位变更时,需移交档案。体系专家的技术资料均需由依托单位归档,农业农村部保留调用权利。第八章 资金管理第四十一条 专项资金实行定额管理,主要用于产业技术研发中心、功能研究室、综合试验站与体系建设直接相关的研究开发和试验示范等费用。第四十二条 专项资金纳入农业农村部部门预算管理。预算批复后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剂。如因建设任务调整、人员或依托单位变更等因素确需调剂的,应由体系专家所在单位向农业农村部提出申请,农业农村部按照部门预算管理有关程序报财政部审批。第四十三条 农业农村部按照农业产业发展的内在规律,合理分配专项资金在产业发展各环节、各产业和各区域的投入,与国家科技计划(专项)资金、地方政府资金和农业技术推广、农民教育培训等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等有机衔接,避免重复交叉。第四十四条 专项资金可以用于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管理费。(一)设备费。是指在研究开发和试验示范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或购买专用软件授权而发生的费用。(二)业务费。是指在研究开发和试验示范过程中,消耗的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会议/差旅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三)劳务费。是指在研究开发和试验示范过程中,支付给参与体系任务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科研辅助人员等劳务性费用,其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体系研发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可纳入劳务费科目支出。(四)管理费。是指在研究开发和试验示范过程中,对使用依托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试验田,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管理费比例不超过扣除设备费后的8%,由依托单位管理和使用。设备费预算调剂的,由体系专家提出申请,依托单位统筹考虑现有设备配置情况和科研项目实际需求,及时办理审批手续。除设备费以外的其他费用调剂,由体系专家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第四十五条 依托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专项资金内部资金管理办法,对专项资金单独设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协助首席科学家汇总分析专项资金安排与使用情况,以及相关科技基础条件变化等情况。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依托单位应编制年度决算报告,通过体系管理平台报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备案。第四十六条 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由依托单位按照国有资产有关规定管理,优先保证体系的建设和运行。专项资金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共享。第四十七条 专项资金全部纳入预算绩效管理,从成本、产出、效益、满意度等方面,综合衡量项目资金使用效果。专项资金的绩效指标设置应指向明确、突出重点、细化、量化、可考核。农业农村部组织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专项资金采取依托单位自评和外部评价相结合的绩效评价方式,必要时可以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评价,重点评价体系与产业的关联度、体系科学研究的创新度、体系对产业发展的贡献度等。农业农村部根据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结果,相应调整或取消对体系专家的资金支持。第四十八条 在完成体系任务目标并评价合格后,结余资金可由体系专家统筹用于与体系任务相关的科研活动直接支出。第九章 附则第四十九条 “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英文名称为“China Agriculture Research System”,缩写为CARS。各体系的名称为“国家**产业技术体系”,英文名称为“CARS—产业英文名称”。成果标注英文为“Supported by the earmarked fund for CARS”,并注明体系编号。第五十条 地方体系或创新团队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农业农村部、财政部负责解释。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2007年12月20日财政部、原农业部印发的《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财教〔2007〕410号)同时废止。其他规定如与本办法不一致,以本办法为准。
0 0 2022-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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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全球新冠肺炎疫情仍在蔓延,世界经济复苏脆弱,气候变化挑战突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各项任务极为繁重艰巨。党中央认为,从容应对百年变局和世纪疫情,推动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必须着眼国家重大战略需要,稳住农业基本盘、做好“三农”工作,接续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确保农业稳产增产、农民稳步增收、农村稳定安宁。  做好2022年“三农”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促进共同富裕,坚持和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全面领导,牢牢守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不发生规模性返贫两条底线,突出年度性任务、针对性举措、实效性导向,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作用,扎实有序做好乡村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重点工作,推动乡村振兴取得新进展、农业农村现代化迈出新步伐。  一、全力抓好粮食生产和重要农产品供给  (一)稳定全年粮食播种面积和产量。坚持中国人的饭碗任何时候都要牢牢端在自己手中,饭碗主要装中国粮,全面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严格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确保粮食播种面积稳定、产量保持在1.3万亿斤以上。主产区、主销区、产销平衡区都要保面积、保产量,不断提高主产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切实稳定和提高主销区粮食自给率,确保产销平衡区粮食基本自给。推进国家粮食安全产业带建设。大力开展绿色高质高效行动,深入实施优质粮食工程,提升粮食单产和品质。推进黄河流域农业深度节水控水,通过提升用水效率、发展旱作农业,稳定粮食播种面积。积极应对小麦晚播等不利影响,加强冬春田间管理,促进弱苗转壮。  (二)大力实施大豆和油料产能提升工程。加大耕地轮作补贴和产油大县奖励力度,集中支持适宜区域、重点品种、经营服务主体,在黄淮海、西北、西南地区推广玉米大豆带状复合种植,在东北地区开展粮豆轮作,在黑龙江省部分地下水超采区、寒地井灌稻区推进水改旱、稻改豆试点,在长江流域开发冬闲田扩种油菜。开展盐碱地种植大豆示范。支持扩大油茶种植面积,改造提升低产林。  (三)保障“菜篮子”产品供给。加大力度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稳定生猪生产长效性支持政策,稳定基础产能,防止生产大起大落。加快扩大牛羊肉和奶业生产,推进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试点示范。稳定水产养殖面积,提升渔业发展质量。稳定大中城市常年菜地保有量,大力推进北方设施蔬菜、南菜北运基地建设,提高蔬菜应急保供能力。完善棉花目标价格政策。探索开展糖料蔗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开展天然橡胶老旧胶园更新改造试点。  (四)合理保障农民种粮收益。按照让农民种粮有利可图、让主产区抓粮有积极性的目标要求,健全农民种粮收益保障机制。2022年适当提高稻谷、小麦最低收购价,稳定玉米、大豆生产者补贴和稻谷补贴政策,实现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主产省产粮大县全覆盖。加大产粮大县奖励力度,创新粮食产销区合作机制。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多种粮、种好粮。聚焦关键薄弱环节和小农户,加快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支持农业服务公司、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供销合作社等各类主体大力发展单环节、多环节、全程生产托管服务,开展订单农业、加工物流、产品营销等,提高种粮综合效益。  (五)统筹做好重要农产品调控。健全农产品全产业链监测预警体系,推动建立统一的农产品供需信息发布制度,分类分品种加强调控和应急保障。深化粮食购销领域监管体制机制改革,开展专项整治,依法从严惩治系统性腐败。加强智能粮库建设,促进人防技防相结合,强化粮食库存动态监管。严格控制以玉米为原料的燃料乙醇加工。做好化肥等农资生产储备调运,促进保供稳价。坚持节约优先,落实粮食节约行动方案,深入推进产运储加消全链条节粮减损,强化粮食安全教育,反对食物浪费。  二、强化现代农业基础支撑  (六)落实“长牙齿”的耕地保护硬措施。实行耕地保护党政同责,严守18亿亩耕地红线。按照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的顺序,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把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足额带位置逐级分解下达,由中央和地方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作为刚性指标实行严格考核、一票否决、终身追责。分类明确耕地用途,严格落实耕地利用优先序,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粮食生产,高标准农田原则上全部用于粮食生产。引导新发展林果业上山上坡,鼓励利用“四荒”资源,不与粮争地。落实和完善耕地占补平衡政策,建立补充耕地立项、实施、验收、管护全程监管机制,确保补充可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实现补充耕地产能与所占耕地相当。改进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加大耕地执法监督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强化耕地用途管制,严格管控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巩固提升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水平。稳妥有序开展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试点。巩固“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成果。落实工商资本流转农村土地审查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  (七)全面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阶段性任务。多渠道增加投入,2022年建设高标准农田1亿亩,累计建成高效节水灌溉面积4亿亩。统筹规划、同步实施高效节水灌溉与高标准农田建设。各地要加大中低产田改造力度,提升耕地地力等级。研究制定增加农田灌溉面积的规划。实施重点水源和重大引调水等水资源配置工程。加大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改造力度,在水土资源条件适宜地区规划新建一批现代化灌区,优先将大中型灌区建成高标准农田。深入推进国家黑土地保护工程。实施黑土地保护性耕作8000万亩。积极挖掘潜力增加耕地,支持将符合条件的盐碱地等后备资源适度有序开发为耕地。研究制定盐碱地综合利用规划和实施方案。分类改造盐碱地,推动由主要治理盐碱地适应作物向更多选育耐盐碱植物适应盐碱地转变。支持盐碱地、干旱半干旱地区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建设。启动全国第三次土壤普查。  (八)大力推进种源等农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全面实施种业振兴行动方案。加快推进农业种质资源普查收集,强化精准鉴定评价。推进种业领域国家重大创新平台建设。启动农业生物育种重大项目。加快实施农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工程,实行“揭榜挂帅”、“部省联动”等制度,开展长周期研发项目试点。强化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开展重大品种研发与推广后补助试点。贯彻落实种子法,实行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强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依法严厉打击套牌侵权等违法犯罪行为。  (九)提升农机装备研发应用水平。全面梳理短板弱项,加强农机装备工程化协同攻关,加快大马力机械、丘陵山区和设施园艺小型机械、高端智能机械研发制造并纳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予以长期稳定支持。实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优化补贴兑付方式。完善农机性能评价机制,推进补贴机具有进有出、优机优补,重点支持粮食烘干、履带式作业、玉米大豆带状复合种植、油菜籽收获等农机,推广大型复合智能农机。推动新生产农机排放标准升级。开展农机研发制造推广应用一体化试点。  (十)加快发展设施农业。因地制宜发展塑料大棚、日光温室、连栋温室等设施。集中建设育苗工厂化设施。鼓励发展工厂化集约养殖、立体生态养殖等新型养殖设施。推动水肥一体化、饲喂自动化、环境控制智能化等设施装备技术研发应用。在保护生态环境基础上,探索利用可开发的空闲地、废弃地发展设施农业。  (十一)有效防范应对农业重大灾害。加大农业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建设和投入力度。修复水毁灾损农业、水利基础设施,加强沟渠疏浚以及水库、泵站建设和管护。加强防汛抗旱应急物资储备。强化农业农村、水利、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增强极端天气应对能力。加强基层动植物疫病防控体系建设,落实属地责任,配齐配强专业人员,实行定责定岗定人,确保非洲猪瘟、草地贪夜蛾等动植物重大疫病防控责有人负、活有人干、事有人管。做好人兽共患病源头防控。加强外来入侵物种防控管理,做好普查监测、入境检疫、国内防控,对已传入并造成严重危害的,要“一种一策”精准治理、有效灭除。加强中长期气候变化对农业影响研究。  三、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  (十二)完善监测帮扶机制。精准确定监测对象,将有返贫致贫风险和突发严重困难的农户纳入监测范围,简化工作流程,缩短认定时间。针对发现的因灾因病因疫等苗头性问题,及时落实社会救助、医疗保障等帮扶措施。强化监测帮扶责任落实,确保工作不留空档、政策不留空白。继续开展巩固脱贫成果后评估工作。  (十三)促进脱贫人口持续增收。推动脱贫地区更多依靠发展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让脱贫群众生活更上一层楼。巩固提升脱贫地区特色产业,完善联农带农机制,提高脱贫人口家庭经营性收入。逐步提高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用于产业发展的比重,重点支持帮扶产业补上技术、设施、营销等短板,强化龙头带动作用,促进产业提档升级。巩固光伏扶贫工程成效,在有条件的脱贫地区发展光伏产业。压实就业帮扶责任,确保脱贫劳动力就业规模稳定。深化东西部劳务协作,做好省内转移就业工作。延续支持帮扶车间发展优惠政策。发挥以工代赈作用,具备条件的可提高劳务报酬发放比例。统筹用好乡村公益岗位,实行动态管理。逐步调整优化生态护林员政策。  (十四)加大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和易地搬迁集中安置区支持力度。在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实施一批补短板促发展项目。编制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实施方案。做好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科技特派团选派,实行产业技术顾问制度,有计划开展教育、医疗干部人才组团式帮扶。建立健全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发展监测评价机制。加大对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信贷资金投入和保险保障力度。完善易地搬迁集中安置区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持续加大安置区产业培育力度,开展搬迁群众就业帮扶专项行动。落实搬迁群众户籍管理、合法权益保障、社会融入等工作举措,提升安置社区治理水平。  (十五)推动脱贫地区帮扶政策落地见效。保持主要帮扶政策总体稳定,细化落实过渡期各项帮扶政策,开展政策效果评估。拓展东西部协作工作领域,深化区县、村企、学校、医院等结对帮扶。在东西部协作和对口支援框架下,继续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持续做好中央单位定点帮扶工作。扎实做好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创建消费帮扶示范城市和产地示范区,发挥脱贫地区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作用。  四、聚焦产业促进乡村发展  (十六)持续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鼓励各地拓展农业多种功能、挖掘乡村多元价值,重点发展农产品加工、乡村休闲旅游、农村电商等产业。支持农业大县聚焦农产品加工业,引导企业到产地发展粮油加工、食品制造。推进现代农业产业园和农业产业强镇建设,培育优势特色产业集群,继续支持创建一批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实施乡村休闲旅游提升计划。支持农民直接经营或参与经营的乡村民宿、农家乐特色村(点)发展。将符合要求的乡村休闲旅游项目纳入科普基地和中小学学农劳动实践基地范围。实施“数商兴农”工程,推进电子商务进乡村。促进农副产品直播带货规范健康发展。开展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提升行动,推进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完善全产业链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加快落实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政策。  (十七)大力发展县域富民产业。支持大中城市疏解产业向县域延伸,引导产业有序梯度转移。大力发展县域范围内比较优势明显、带动农业农村能力强、就业容量大的产业,推动形成“一县一业”发展格局。加强县域基层创新,强化产业链与创新链融合。加快完善县城产业服务功能,促进产业向园区集中、龙头企业做强做大。引导具备条件的中心镇发展专业化中小微企业集聚区,推动重点村发展乡村作坊、家庭工场。  (十八)加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促进农村消费扩容提质升级。加快农村物流快递网点布局,实施“快递进村”工程,鼓励发展“多站合一”的乡镇客货邮综合服务站、“一点多能”的村级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点,推进县乡村物流共同配送,促进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支持大型流通企业以县城和中心镇为重点下沉供应链。加快实施“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推动建立长期稳定的产销对接关系。推动冷链物流服务网络向农村延伸,整县推进农产品产地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促进合作联营、成网配套。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县域流通服务网络建设提升行动,建设县域集采集配中心。  (十九)促进农民就地就近就业创业。落实各类农民工稳岗就业政策。发挥大中城市就业带动作用。实施县域农民工市民化质量提升行动。鼓励发展共享用工、多渠道灵活就业,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培育发展家政服务、物流配送、养老托育等生活性服务业。推进返乡入乡创业园建设,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大力开展适合农民工就业的技能培训和新职业新业态培训。合理引导灵活就业农民工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十)推进农业农村绿色发展。加强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深入推进农业投入品减量化,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推进农膜科学使用回收,支持秸秆综合利用。建设国家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开展农业绿色发展情况评价。开展水系连通及水美乡村建设。实施生态保护修复重大工程,复苏河湖生态环境,加强天然林保护修复、草原休养生息。科学推进国土绿化。支持牧区发展和牧民增收,落实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研发应用减碳增汇型农业技术,探索建立碳汇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巩固长江禁渔成果,强化退捕渔民安置保障,加强常态化执法监管。强化水生生物养护,规范增殖放流。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出台推进乡村生态振兴的指导意见。  五、扎实稳妥推进乡村建设  (二十一)健全乡村建设实施机制。落实乡村振兴为农民而兴、乡村建设为农民而建的要求,坚持自下而上、村民自治、农民参与,启动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因地制宜、有力有序推进。坚持数量服从质量、进度服从实效,求好不求快,把握乡村建设的时度效。立足村庄现有基础开展乡村建设,不盲目拆旧村、建新村,不超越发展阶段搞大融资、大开发、大建设,避免无效投入造成浪费,防范村级债务风险。统筹城镇和村庄布局,科学确定村庄分类,加快推进有条件有需求的村庄编制村庄规划,严格规范村庄撤并。开展传统村落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示范,健全传统村落监测评估、警示退出、撤并事前审查等机制。保护特色民族村寨。实施“拯救老屋行动”。推动村庄小型建设项目简易审批,规范项目管理,提高资金绩效。总结推广村民自治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群众参与乡村建设项目的有效做法。明晰乡村建设项目产权,以县域为单位组织编制村庄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责任清单。  (二十二)接续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从农民实际需求出发推进农村改厕,具备条件的地方可推广水冲卫生厕所,统筹做好供水保障和污水处理;不具备条件的可建设卫生旱厕。巩固户厕问题摸排整改成果。分区分类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优先治理人口集中村庄,不适宜集中处理的推进小型化生态化治理和污水资源化利用。加快推进农村黑臭水体治理。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减量,加强村庄有机废弃物综合处置利用设施建设,推进就地利用处理。深入实施村庄清洁行动和绿化美化行动。  (二十三)扎实开展重点领域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有序推进乡镇通三级及以上等级公路、较大人口规模自然村(组)通硬化路,实施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和危桥改造。扎实开展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试点。稳步推进农村公路路况自动化检测。推进农村供水工程建设改造,配套完善净化消毒设施设备。深入实施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推进农村光伏、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建设。实施农房质量安全提升工程,继续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改造,完善农村房屋建设标准规范。加强对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  (二十四)大力推进数字乡村建设。推进智慧农业发展,促进信息技术与农机农艺融合应用。加强农民数字素养与技能培训。以数字技术赋能乡村公共服务,推动“互联网+政务服务”向乡村延伸覆盖。着眼解决实际问题,拓展农业农村大数据应用场景。加快推动数字乡村标准化建设,研究制定发展评价指标体系,持续开展数字乡村试点。加强农村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二十五)加强基本公共服务县域统筹。加快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推动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由注重机构行政区域覆盖向注重常住人口服务覆盖转变。实施新一轮学前教育行动计划,多渠道加快农村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建设,办好特殊教育。扎实推进城乡学校共同体建设。深入推进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实施医保按总额付费,加强监督考核,实现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推动农村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信息化建设,强化智能监控全覆盖,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落实对特殊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分类资助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提供村卫生室运行经费补助,分类落实村医养老保障、医保等社会保障待遇。提升县级敬老院失能照护能力和乡镇敬老院集中供养水平,鼓励在有条件的村庄开展日间照料、老年食堂等服务。加强乡镇便民服务和社会工作服务,实施村级综合服务设施提升工程。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困难农民群众基本生活。健全基层党员、干部关爱联系制度,经常探访空巢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完善未成年人关爱保护工作网络。  六、突出实效改进乡村治理  (二十六)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强化县级党委抓乡促村职责,深化乡镇管理体制改革,健全乡镇党委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机制,加强乡镇、村集中换届后领导班子建设,全面开展农村基层干部乡村振兴主题培训。持续排查整顿软弱涣散村党组织。发挥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抓党建促乡村振兴作用。完善村级重要事项、重大问题经村党组织研究讨论机制,全面落实“四议两公开”制度。深入开展市县巡察,强化基层监督,加强基层纪检监察组织与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沟通协作、有效衔接,强化对村干部的监督。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推行网格化管理、数字化赋能、精细化服务。推进村委会规范化建设。深化乡村治理体系建设试点示范。开展村级议事协商创新实验。推广村级组织依法自治事项、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等清单制,规范村级组织机构牌子和证明事项,推行村级基础信息统计“一张表”制度,减轻村级组织负担。  (二十七)创新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有效平台载体。依托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县级融媒体中心等平台开展对象化分众化宣传教育,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乡村创新开展“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宣传教育活动。探索统筹推动城乡精神文明融合发展的具体方式,完善全国文明村镇测评体系。启动实施文化产业赋能乡村振兴计划。整合文化惠民活动资源,支持农民自发组织开展村歌、“村晚”、广场舞、趣味运动会等体现农耕农趣农味的文化体育活动。办好中国农民丰收节。加强农耕文化传承保护,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和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推广积分制等治理方式,有效发挥村规民约、家庭家教家风作用,推进农村婚俗改革试点和殡葬习俗改革,开展高价彩礼、大操大办等移风易俗重点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  (二十八)切实维护农村社会平安稳定。推进更高水平的平安法治乡村建设。创建一批“枫桥式公安派出所”、“枫桥式人民法庭”。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持续打击“村霸”。防范黑恶势力、家族宗族势力等对农村基层政权的侵蚀和影响。依法严厉打击农村黄赌毒和侵害农村妇女儿童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农村法治宣传教育。加强基层社会心理服务和危机干预,构建一站式多元化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加强农村宗教工作力量。统筹推进应急管理与乡村治理资源整合,加快推进农村应急广播主动发布终端建设,指导做好人员紧急转移避险工作。开展农村交通、消防、安全生产、自然灾害、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风险隐患排查和专项治理,依法严厉打击农村制售假冒伪劣农资、非法集资、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能力建设。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责任。健全农村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体系,严格落实联防联控、群防群控措施。  七、加大政策保障和体制机制创新力度  (二十九)扩大乡村振兴投入。继续把农业农村作为一般公共预算优先保障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进一步向农业农村倾斜,压实地方政府投入责任。加强考核监督,稳步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比例。支持地方政府发行政府债券用于符合条件的乡村振兴公益性项目。提高乡村振兴领域项目储备质量。强化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督。  (三十)强化乡村振兴金融服务。对机构法人在县域、业务在县域、资金主要用于乡村振兴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大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支持力度,实施更加优惠的存款准备金政策。支持各类金融机构探索农业农村基础设施中长期信贷模式。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完善省(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治理机制,稳妥化解风险。完善乡村振兴金融服务统计制度,开展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深入开展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发展农户信用贷款。加强农村金融知识普及教育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积极发展农业保险和再保险。优化完善“保险+期货”模式。强化涉农信贷风险市场化分担和补偿,发挥好农业信贷担保作用。  (三十一)加强乡村振兴人才队伍建设。发现和培养使用农业领域战略科学家。启动“神农英才”计划,加快培养科技领军人才、青年科技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实施高素质农民培育计划、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乡村振兴青春建功行动、乡村振兴巾帼行动。落实艰苦边远地区基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倾斜政策,对县以下基层专业技术人员开展职称评聘“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工作,对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实行总量控制、比例单列。完善耕读教育体系。优化学科专业结构,支持办好涉农高等学校和职业教育。培养乡村规划、设计、建设、管理专业人才和乡土人才。鼓励地方出台城市人才下乡服务乡村振兴的激励政策。  (三十二)抓好农村改革重点任务落实。开展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整县试点。巩固提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探索建立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服务体系,探索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路径。稳慎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规范开展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稳妥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推动开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依法依规有序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健全农垦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管理制度。开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化建设试点。制定新阶段深化农村改革实施方案。  八、坚持和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全面领导  (三十三)压实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责任。制定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办法,明确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推进乡村振兴责任,强化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责任。开展省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完善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制度,鼓励地方对考核排名靠前的市县给予适当激励,对考核排名靠后、履职不力的进行约谈。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负责同志乡村振兴联系点制度。借鉴推广浙江“千万工程”经验,鼓励地方党委和政府开展现场观摩、交流学习等务实管用活动。开展《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实施总结评估。加强集中换届后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特别是分管“三农”工作的领导干部培训。  (三十四)建强党的农村工作机构。各级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要发挥“三农”工作牵头抓总、统筹协调等作用,一体承担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议事协调职责。推进各级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议事协调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建立健全重点任务分工落实机制,协同推进乡村振兴。加强各级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设,充实工作力量,完善运行机制,强化决策参谋、统筹协调、政策指导、推动落实、督导检查等职责。  (三十五)抓点带面推进乡村振兴全面展开。开展“百县千乡万村”乡村振兴示范创建,采取先创建后认定方式,分级创建一批乡村振兴示范县、示范乡镇、示范村。推进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创建。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振兴,深入推进“万企兴万村”行动。按规定建立乡村振兴表彰激励制度。  让我们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真抓实干,埋头苦干,奋力开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新局面,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新华社北京2月22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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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0〕10号)和财政部等11部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中所称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促进农业生产、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融合、提高农业效益等公共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云南省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 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分配下达并实施监督管理。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资金实施期限至2023年,到期后,财政部将会同农业农村部开展评估,省级将根据评估确定后的政策进行调整。第四条 省财政厅和各州(市)财政部门负责资金预算分解下达、审核拨付,会同同级农业农村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指导部门做好预算绩效管理总体工作。省农业农村厅和各州(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业生产发展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负责指导、推动和监督农业生产发展工作,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下达年度工作任务清单,做好资金测算,提出资金建议分配方案,做好预算执行、项目组织实施和任务完成情况监督,具体实施并督促下级部门做好绩效目标管理、运行监控、评估评价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审核拨付,会同同级农业农村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按要求组织开展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资金实施方案编制,做好预算执行、项目组织实施和任务完成情况监督,具体实施绩效目标管理、运行监控、评估评价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第五条 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耕地地力保护支出。主要用于支持保护耕地地力。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予补贴。(二)农机购置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报废更新和相关创新试点等方面。(三)农业绿色发展和技术服务支出。主要用于支持重点作物绿色高质高效、旱作节水农业、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农机深松整地、基层农技推广改革与建设、良种良法技术推广等方面。(四)农业经营方式创新支出。主要用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高素质农民培育、农业信贷担保业务补奖等方面。(五)农业产业发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奶业振兴行动和畜禽健康养殖、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和农业产业强镇等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信息进村入户等方面。(六)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支持农业生产发展的其他重点工作。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业生产发展无关的支出。第六条 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支持对象主要是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和个人。第七条 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可以采取直接补助、政府购买服务、贴息、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资产折股量化、担保补助等支持形式。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第八条 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主要按支出方向采取因素法测算分配。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一)基础资源因素。包括耕地面积、主要农产品产量、农作物播种面积、农林牧渔业产值等。根据相关支出方向和政策任务具体确定。(二)政策任务因素。根据中央既定的任务清单,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约束性任务安排金额按照中央和省级既定政策予以分配;指导性任务中,中央有既定政策标准的,按中央明确标准进行分配,未明确具体政策标准的,根据任务特点、政策目标等选择相应的具体因素和权重进行测算分配资金。(三)脱贫地区因素。包括脱贫县、国家和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及迪庆州、怒江州情况等。(四)工作绩效因素。包括资金管理、资金整合、项目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和政策实施效果。实行项目管理或承担相关试点的任务,据实结算的任务可根据需要采取定额分配方式。第九条 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下达省级后,省农业农村厅应于收到中央资金文件后15日内提出当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建议分配方案,省财政厅收到省农业农村厅资金建议分配方案后,15日内审核下达,并抄送省农业农村厅、财政部及财政部云南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逾期未提供分配方案导致影响资金下达时限的,由省财政厅根据耕地面积、农林牧渔业产值等资源因素先行分解下达。州(市)收到资金下达文件后,对省级直接分配到县的资金在15日内完成下达,对需再次分配的资金在30日内完成下达。县(市、区)收到资金下达文件后,在2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下达到项目实施单位。各级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结果在资金下达文件印发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第十条 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资金,按规定通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下达拨付。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第十一条 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任务清单主要包括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支持的年度重点工作、支持方向、具体任务指标等,与资金同步下达,约束性任务明确对应资金额度。各州(市)、县(市、区)在完成约束性任务的前提下,可根据当地发展需要,区分轻重缓急,在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专项内调剂使用资金,并应当全面落实预算信息公开的要求。第十二条 各州(市)、县(市、区)财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和省财政厅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管理。年度预算执行中形成的资金结转结余,因规划滞后导致的,由具体规划部门承担责任;因资金下达不及时导致的,由资金管理部门承担责任;因项目不成熟或未按期完工导致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承担责任;因项目验收不及时导致的,由验收牵头部门承担责任;因未收回部门已上报的项目结余资金导致的,由资金管理部门承担责任;除不可抗力外,其他情况导致的,一律由项目主管部门承担责任。第十三条 各州(市)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本办法和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下达的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结合本地区农业生产发展实际情况,制定本州(市)年度资金使用方案,于每年6月15日前以正式文件报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备案。第十四条 各州(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组织核实本级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清单完成情况,为本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第十五条 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中,分配脱贫县的资金按照财政部等11部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要求执行,应确保纳入整合试点范围各项中央财政涉农资金用于88个脱贫县的资金总体增幅不低于每项资金的平均增幅,或当年安排脱贫县的资金县均投入规模不低于其他县的县均投入规模。脱贫县要将整合资金优先用于农业产业项目。第五章 监督和绩效管理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第十七条 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州(市)、县(市、区)财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绩效管理规定,设定资金绩效目标,实施绩效目标和预算执行情况监控,开展绩效评估评价等工作,绩效管理结果作为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第十八条 各州(市)、县(市、区)财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九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2年2月22日起生效。《云南省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云财农〔2017〕162号)同时废止。云南省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测算方法及标准一、约束性任务约束性任务安排金额按照中央和省级既定政策予以分配。——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根据上年度资金规模(90%)、基础资源(10%)等因素测算。计算方法:补助经费=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规模×(上年度资金规模占比×90%+粮食播种面积占比×10%)。——农机购置补贴。根据基础资源(15%)、政策任务(60%)、贫困地区(5%)、绩效评价(20%)等因素测算。其中基础资源因素包括耕地面积、农作物播种面积、主要农产品产量等,政策任务因素包括上年度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量、当年补贴资金需求等。对测算后资金安排超过实际需求的州(市)、县(市、区),对超额部分进行扣减,按比例用于弥补有缺口州(市)、县(市、区)资金需求。计算方法:补助经费=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规模×(基础资源因素×15%+政策任务因素×60%+贫困因素×5%+绩效系数×20%)——农业绿色发展与技术服务支出。良种良法技术推广,按任务面积、机械化作业量等实施定额补助。计算方法:补助经费=良种良法技术推广任务面积、机械化作业量×定额补助金额。——农业经营方式创新支出。农业信贷担保业务补奖,按照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贷款规模和确定的补奖比率进行补奖。计算方法:补助经费=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贷款规模×补奖比率。——农业产业发展支出。优势特色产业发展,按照每个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培育工程项目实施定额补助;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包括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和农业产业强镇,按每个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和农业产业强镇实施定额补助。计算方法:补助经费=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培育工程项目创建数量×相应定额补贴资金+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认定)数量×相应定额补贴资金+农业产业强镇创建(认定)数量×定额补贴资金。注:绩效系数=(某地绩效评价分×任务数或任务资金量)/∑(各地绩效评价分×任务数或任务资金量)二、指导性任务资金测算主要分两个步骤进行分配:根据各地耕地面积、主要农产品品种及产量、农作物播种面积、农林牧渔业产值等与任务相关的基础性因素遴选确定资金分配县(市、区)名单;根据政策任务因素和绩效系数,在选定的县(市、区)中分配资金。纳入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范围的资金分配应满足脱贫县整合资金投入要求。——农业绿色发展与技术服务支出。指导性任务包括重点作物绿色高质高效、旱作农业、农机深松整地、基层农技推广改革与建设等政策任务。主要根据政策任务、绩效评价等因素测算。政策任务因素包括,重点作物绿色高质高效创建县数量;旱作节水农业推广面积;农机深松作业任务面积;需完成5天以上脱产业务培训的基层农技人员人数、建设农业科技示范基地数量、招募特聘农技员人数等。计算方法:∑农业绿色发展与技术服务指导性任务资金规模×(政策任务因素×80%+绩效系数×20%)——农业经营方式创新支出。指导性任务包括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农业社会化服务、高素质农民培育计划、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等政策任务。主要根据政策任务、绩效评价等因素测算。其中政策任务因素包括农业龙头企业数量、县级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数量、纳入农业农村部门名录的家庭农场数量、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面积、高素质农民培训数量、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数量等因素测算。计算方法:补助经费=∑农业经营性方式创新指导性任务资金规模×(政策任务因素×80%+绩效系数×20%)——农业产业发展支出。指导性任务包括奶业振兴行动和畜禽健康养殖、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信息进村入户等政策任务。按照政策任务、绩效评价等因素测算。其中政策任务因素包括优质高产饲草料生产基地面积、“粮改饲”任务面积、畜牧良种补贴任务数量、标准化养殖场改造任务数量、生猪稳产保供任务、高效优质蜂产业发展任务、“一县一业”特色产业县、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数量、信息进村入户实施村数量等因素测算。计算方法:补助经费=∑农业产业发展指导性任务资金规模×(政策任务因素×80%+绩效系数×20%)注:绩效系数=(某地绩效评价分×任务数或任务资金量)/∑(各地绩效评价分×任务数或任务资金量)(拟稿人:吴金亮 审核人:李波)原文链接:https://nync.yn.gov.cn/html/2022/zuixinwenjian_0105/3844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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